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_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4: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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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

作人员处理办法’

‘。

第一章考生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取消该科 目的考试成绩。

l、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座位以外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 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 用纸带出考场的;

1,8、用规定以外阿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

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作弊。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t9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i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j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 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迢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 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

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 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 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 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水:平考 试办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

_、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水平考试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水平考试办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 个人基本信息。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情节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 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 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并由水平考试办或者

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v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4、在监场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人员谈话等行为之一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 误差的;,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O、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葶八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 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水平考试办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_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 作遭受童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0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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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T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九条

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 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 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 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 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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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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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 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

_ 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 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f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一?

。i i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平考

试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 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他人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

3、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 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古女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L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 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 一条、第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

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零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检查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水平考试办发现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

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 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 认定后,报送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由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

_ 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 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 介入调查和处理。,第十六条.水平考试办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 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 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入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

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取 消考籍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被处理人因受到停考、取消考籍处理要求举行听证 的,参照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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