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_建筑工程利润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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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蚌政办﹝2008﹞72号

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 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综字[1997]19)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8-08-12 阅读次数:1224)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文件

定综字[1997]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定额站,省直各专业定额站: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 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 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 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章 材料价差的计算

第九条 材料价差系指工程建设材料在合同工期内的结算价相对于定额预算价所产生的价差。

第十条 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是指从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增减变化而发生价差的工程所用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价差应以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

1、材料结算价应以合同工期内各月份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础,可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但需选择一种方法,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A、根据合同工期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n ∑ji

i=1 J= n 其中:J——材料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n——合同工期总月份

B、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平均值计算。(相邻月份之间的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时选用)

用公式表示为:

n ∑jiLi

i=1 J= n ∑ji

i=1 式中:J——某材料加权平均的结算价格 Ji——第i月份某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

Li——第i月份某项材料用量 n——合同工期总月份

2、材料价差计算应以定额预算价为基础,按材料结算价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n C=∑(ji-joi)×Li

i=1 式中:C——材料价差

Ji——某单项材料的结算价格

Joi——与Ji同一种材料的定额预算价 Li——某单项材料的定额耗用量 n——按实调差的材料种类

第十二条 材料价差系数系指工程建设材料因市场价格的变动对定额预算价产生的相对变化值。它是衡量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一项数额指标。第十三条 次要材料按测算的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其程序如下:

1、按照97年安徽省工程建设费用定额所对应的工程类别,分别选择典型代表性工程;

2、以典型代表性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础,据此测算材料价差数。

3、测算式为:

n ∑(ji-joi)×Li

i=1 K= ×100% Q 其中:C——材料价差系数(%)

J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当年市场信息价

Jo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定额预算价

Li——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内的某种材料定额消耗量 Q——单位工程定额直接费

n——纳入价差系数测算范围的材料种类

4、发布不同工程类别的材料价差系数。

第十四条 次要材料的价差系数(安装工程除外)由各地市定额站进行测算。每一工程类别原则上应选用六个以上工程进行测算,并按当年不同建筑的投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比值。经测算的价差系数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发布一次,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第四章 材料价差的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对于各地市定额站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与省定额基价中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价差(包括次要材料价差),可列入直接费计取相应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凡允许调差的材料,其实际采购价与当地的市场信息价中的供应价相差±5%以上时,经甲乙双方签证后,要调整价差。以价差中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凡信息价中没有列入的材料,按实际采购价,加运杂费、采保费,经甲乙双方签证后与定额预算价找差,其差价只计取税金。

第十八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时,材料价差一般不宜一次性包死。但对于造价低工期短的工程,其材料价差可增列风险系数,由承包单位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安装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与非计价材两种。

1、安装定额中各册的计价材料的价差将以材差系数的形式进行调整。材差系数由省定额总站进行测算,并于每年年底发布。

2、各册的非计价材料,按单项调整的办法计算价差。市场信息价中的材料,执行信息价,并与主材预算价找差。其余的材料,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商定,以合同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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