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作风建设的学习内容_教师作风建设学习内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00: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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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学习共分为七个内容:其中1为3月30日学习内容,做笔记时要写明是3月30日;7为4月6日学习内容做笔记时要写明是4月6日。其余为自学内容,在下周五之前完成即可,下周五由各年级组长上交至办公室。

1、大力弘扬苏区精神

我们要始终大力弘扬苏区精神,推动创先争优,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在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和发展中,在建立红色政权、探索革命道路的实践中,无数革命先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等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这一精神既蕴涵了中国共产党人革命精神的共性,又显示了苏区时期的特色和个性,是中国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和精神特质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精神新的升华,也是我们今天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来源。1996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赣南老区视察时指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老区人民。我们要把老区的精神和传统世世代代传下去,永远发扬光大!”胡锦涛同志2003年8月视察赣南老区时强调:革命前辈们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培育起来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对我们坚定信念、鼓舞斗志、做好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永远是我们在前进道路上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无论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继承先烈遗志,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学习宣传在革命、建设、改革不同历史时期作出卓越贡献的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使广大党员和干部从中获得精神鼓舞,升华思想境界,陶冶道德情操,完善思想品格,培养浩然正气,牢记“两个务必”,从而更好地经受住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其他革命根据地对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现在不少革命老区的发展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我们要继续大力关心老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切实帮助老区加快致富发展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让老区人民生活得更加富裕、更加幸福。

同志们,中央革命根据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历史,已经成为我们党的历史和近代中国革命斗争历史非常重要的一页,是一部丰富生动的教科书,广大干部和党员应该不断从中得到教益,受到启迪,获得力量。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版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1992年1月1日执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6、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教基字〔2009〕5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责任制度。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凡在辖区内发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省教育厅将开展普通高中考评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督导评估,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重点中学和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称号。同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规范办学行为做得好的先进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当地政府,限期改正。同时与评优评先、经费划拨、项目安排、政策优惠等挂钩。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取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处罚,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机制,教育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7、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赣州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

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

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有偿招生推介生源的,收缴违规所得,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六、严禁在课堂上吸烟、接打手机和酒后进入课堂教学。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和醉酒进入课堂教学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七、严禁编造、传播谣言中伤他人危害社会稳定。情节轻微的,进行行政告诫,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适用赣州市范围内所有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特殊学校、幼儿园,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并由赣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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