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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基金科技经费的归集和核算
一、相关规定(一)会计核算
依据1: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5] 22 号)
1、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 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2、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受资助企业签订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标准格式)第五条的要求,受资助方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收到拨付的资金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依据2:财政部会计司2002年8月16日《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 [2002] 36号)
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2、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关注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该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注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关注2-2: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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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征税收入相关涉税规定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作不征税收入要到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
C、由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投入不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二、作“专项应付款”核算方式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和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发费用归集需要,试举例如下:
1、企业收到科技部门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会计分录(以下均以万元为单位): 借:银行存款60 贷:专项应付款---××课题、项目602、企业发生使用补助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具体支出做相应会计分录(本文为了方便,直接将“研发支出”作为一级科目,编制报表时并入“管理费用”)①支付研发人员工资5万
借:研发支出——人工费××项目 5 贷:现金 5 ②支付试制费2.5万、研发所需固定资产租赁费3万、燃料动力费1.5万、鉴定验收费等2万
借:研发支出——直接投入——试制费××项目 2.5 ——租赁费(X X项目)3 ——燃料动力费××项目 1.5 ——鉴定验收费××项目(或其他)2 贷:银行存款 或应付账款9 ③支付培训费1万
借:研发支出——其他 ××项目 1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 ④购置仪器设备9万,安装费1万 借: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贷:银行存款 10 第二个月,开始计提折旧(假设该年应提折旧1.2万), 借:研发费用——折旧费用××项目 1.2 贷:累计折旧 1.2 ⑤购入研发用材料20万(含税)借:原材料——**材料 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91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 领用材料5万用于研发时, 借:研发支出——直接投入××项目 5 贷:原材料 53、年底或第二年初汇算清缴时,应视补助收入是否属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而分别调整: ①、属不征税收入如果受资助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因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故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A、上述发生的工资费用5万、试制费2.5万、研发所需固定资产租赁费3万、燃料动力费1.5万、鉴定验收费2万、培训费1万共10万均属期间费用,可直接和“专项应付款”对冲,即
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研发支出——人工费等”。作完此分录后,利用补助经费发生的各种费用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用再作调整;B、对用补助经费购买的设备、材料,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项目)10 专项应付款——材料费××项目 20 贷: 资本公积 30 同时记住: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对该设备提取的折旧1.2万、领用的研发投入所耗材料5万作纳税调整,即调减“管理费用”中的研发支出6.2万元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调表不调账方式)注: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和购买的设备最大的区别在于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与自筹经费购买的材料往往是很难区分,而设备相对容易区分。因此,为了减少涉税风险,也为了简化纳税调整的工作,建议对于补助经费购买的材料,不管其是否投入研发或生产,直接在当年底全额作纳税调增,本例中即在纳税申报表中一次调减研发支出——材料20万元)。
经上述对冲后,“专项应付款”余额为15万元,反映补助经费可使用余额尚有15万元。
②、属征税收入如属征税收入,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收到的补助款一次性计入征税收入,一种是分期计入。按税收的精神,本文采用60万一次性计入征税收入,作账务处理
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 ××项目 60 贷: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60 28(为简化起见,不通过“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因为是征税收入,故发生的费用、计提的折旧均
能税前列支,上述会计核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 用调整。
4、第二年时,还按照上述原则核算,即发生项 目研发支出时,仍然借记各有关研发支出和 资产科目。年底汇算清缴时,再分征税还是 不征税收入。29①、如果是不征税收入,继续将补助经费所列 支的各项费用对冲“专项应付款”,对于补助经 费当年所购入设备、材料,由专项应付款转 入资本公积,同时对动用补助经费所购入设 备在本年度所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 纳税调整(如果当年度购入的材料已在当年
度全额调整,第二年就不用再调整)。30②、如果是征税收入,因“专项应付款”已于上
一年度转入征税收入,故不用再作任何调整。315、第三年,仍然按上述原则作账务处理和涉
税处理。
6、企业项目完成后,如果“专项应付款” 仍有余 额(一般都是在不征税收入情况下才可能有 余额),则根据情况作账务处理,如果要交 回科技部门,则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 存款”,如果不用交回,则转为“资本公积”, 结转后“专项应付款”为零。32综上,可以看出,作征税收入核算明显简单, 涉税风险低,易于理解,同时还可享受加计 扣除的税收优惠。而不征税收入核算复杂很
多,涉税风险大,对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极高。33但不管是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在这种核算方式下。为了随时接受科技部门或 审计部门的检查,建议受资助企业最好再设 多栏式“专项应付款”备查账(或台账),根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生产、研发 投入,分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逐月
逐笔登记多栏式“专项应付款”明细备查账。
凭 支出明细 证 号
仪器 商业 鉴定 数 验收
设备 软件 费
月 日 摘要 合计
人工 租赁 试制 材料 培训 其他
费 购置 购置 费 费 费 费
和安 费
专项应付款明细账-**项 34目 装费
合计 35? 这里要注意的是:A、发生的费用或购置的仪器设备要和受资助
项目相关,有时有的企业受资助项目会有两 个以上,更要注意区分,财务人员要加强和 技术部门的及时沟通,注意分项目进行“专项
应付款”的核算。B、为了备查账和账内的记账凭证有明显的沟 稽关系,便于检查,最好在记账凭证上备注
好各明细支出及其金额。36
三、作“专项应付款”核算同时作不征税收 入处理时的另一种账务处理方式 这种核算方式的前提是受资助企业 在刚开始就决定采用不征税方式。在这 种方式下,“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创新基 金无偿资助所规定的使用范围设二级明
细。371、企业收到科技部门下拨的科技经费时,应做
会计分录(以下均以万元为单位):借:银行存款60 贷:专项应付款---××课题、项目60 382、企业发生使用补助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具
体支出做相应会计分录: ①支付研发人员工资5万 借:专项应付款??人工费××项目 5 贷:现金 5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