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工作相关政策摘要_杭州市人才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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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工作相关政策摘要

 凡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部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一等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先后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区内的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申请费补助。补助额度分别为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4000元、短期专利每件3000元。发明专利经授权后,国内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国外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最多奖励6万元)。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

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批准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正常运行开展科研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立省级试点站的,补助5万元;升格为国家级的,再补助5万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区财政给予7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2万元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生活补助)。

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出站留萧博士后研究人员),凡与企业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万元安家补助费,签订劳动合同后先给予2万元补助,工作满五年再给予8万元补助。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凡与企业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5万元安家补助费,签订劳动合同后先给予1万元补助,工作满五年再给予4万元补助。

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创新人才。对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培养工程、市新世纪“13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选,上级有资助的,区财政按1∶ 1给予配套。

{以上条款摘自(萧委办[2007]39号)}

 凡非萧山籍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来本区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都可申请领取《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居住证》:(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三)二年中,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县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前三名);(四)被评为县区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

(五)持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区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凡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居住证》的非萧山户籍人才在萧山将享受有关市民待遇。{本条款摘自萧政办[2004]194号}

 为了鼓励我区广大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奋发进取,更好地为我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贡献,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人事局联合开展杭州市萧山区“十佳爱才重才先进单位和十佳优秀科技人才”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十佳优秀科技人才每人奖励人民币壹万元,颁发荣誉证书,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作为培养使用科技人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两年内外出培训考察和健康体检各一次。{本条款摘自萧人[2003]137号}

 改革分配制度,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股、入股,参与分配;鼓励企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酬重奖。企业的分配按照人才的自身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双方协商确定,对企业领导人和科技骨干可以实行年薪制和股权、期权试点。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者迅速富裕起来。加大对人才高地工程的投入力度,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各类用人单位也要加大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人才投资回报机制,促进人才投资与回报的良性循环。{本条款摘自区委办[2001]105号}

 凡我区急需和紧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调动有困难而采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来我区工作的,经区人事

局批准,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区落户,由区人事局负责调转档案或重新建档。引进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及时办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其中不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补交费用,企业交纳有困难的,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凡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允许在城区落户;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的子女上学,允许自行选择学校,不受学区限制。

 凡我区急需的人才,如其配偶一时难以落实工作单位,该人才可先予以引进,其配偶的人事关系由区人才开发中心或就业管理处负责管理,随本区同类人员进入市场择业。

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其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对待。各类人才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商、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条款摘自萧政发(2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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