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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经验表明,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发展,都带有明显的本国色彩,即使是制度相同的国家,其社会保障也有很大不同。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考察,传统上主要存在两种方法模式:第一种是德俾斯麦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种是英国贝弗里厅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与实施,出现了一些与传统型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模式,突出的有由私营机构参与的智利模式和实行公积金的新加坡模式。本文撷取智利与新加坡这两个国家最具典型意义的以私人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更多借鉴。
一、智利模式
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其特点是引进了私营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管理,因而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为世界各国研究社会保障制度者所关注,并将其作为一个重点研究的类型。
智利早在1924年就建立起了公共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覆盖产业工人、公职人员和公务人员,并逐步实行一现收现付的模式,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由于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缺乏国家总体规划,导致管理混乱、机构重叠,并引发了经济上的危机。至50年代后,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导致的弊端已日益凸现。例如,就养老保险而言,由于制度分散,导致政出多门,管理机构林立,至1979年社会保障理各行业的社会保险基金,各管理部门所在地规定的养老保险收费标准、享受条件、收费水平均不一致由此派生了100多种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读者论坛存在明显缺陷,低收入的职工缴费额偏高,但领取的养老金却相对偏低,这导致大量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而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又使得养老保险付费额急剧上升,出现了严惩的入不敷出的情况,政府只好坏采取缴费率和增进财政补贴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但因此基金的缴费率占雇员工资的50%以上,雇员个人缴费率为其本人工资的15%左右,而同年来自财政的补贴占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25%,由此引发出国家严重的政危机,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陷入了泥潭,无法发挥其正常功能。
1971年智利阿连德左翼政权上台后实行了重大改革,在政治上推行国家社会主义,在经济上将原有的私营经济逐步改为国有化。其改革结果虽然在一定程序上缩小了社会上的贫富差距,但却严惩损害了智利中产阶级的利益,结果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极大动荡。1973年以皮诺切克为首的军队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阿连德政府,开始推行独裁统治,经济上重新的实行私有化,并采取一系列自由化的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私营化管理是该自由化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1979年开始,智利推出一一套包括地方政策改革、教育改革、住房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在内的自由化改革政策。社会保障改革的核心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将私营部门直接引入社会保障管理机制中,并使其充当了重要角色。
现行智利保险制度将原来的现收现付改为个人账户,每个雇员首先要选择一定养老基金管理人翁,并将自己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该公司,公司为他设立个人账户,并负责将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保增值税。雇员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来决定其养老金领取的多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的用途既包括雇员在退休后用于支付养老金,又包括将该笔资金作为申请住房贷款的担保或提现。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条件是保证账户余额不低于本人退休前10年平均工资的70%。按规定,养老金支付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按计划领取,即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为缴费人制度养老金领取计划,缴费人按月领取养老金,账户余额由公司继续投资,并按资本回报率计息,待遇也根据资本回报率作相应调整。当个人账户的存款领取完后,退休者仍健在时,则由政府财政负责支付法定最低养老金。如果退休者死亡时其个人账户的存款未领取完,该科额可以继承。二是领取终身年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为缴费者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缴费者退休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按月支付其定额保险金,一直支付到退休者死亡为止。这种方式与前者不同的是,养老金余额不能继承。三是领取临时提款外加终身年金。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将个人账户中的一部分资金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其余部分继续存在养老保险管理公司,智利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特点是:个人账户实行强制储蓄,费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需要缴费。
除实行个人账户外,养老保险由私营机构直接参与管理和运营是智利模式的最大特色。养老基金管理公司(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是专门为管理养老
金而成立的股份公司,直接管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按智利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能吸收到至少4000人以上的参与者,并拥有至少12万美元的资本,就可以注册成立一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雇员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一个管理公司中转移账户。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除了负责对个人账户的资金收缴和支付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对资金进行投资运营,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决定了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益率,因而对管理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能否吸引客户参与该管理公司。
智利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的运营投资有严格的规定,就投资范围而言,可以包括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及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等。但对于股票、债券的投资品种,必须经政府认可的私人风险评估公司进行风险平估后,才能成为养老基金总投资额的30%,此举主要用于降低和防范风险。此外,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也规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如果要求养老金的投资必须在规定的市场上进行,如果某种证券的投资来源90%以上为养老金,则这些证券必须被保管于智利中央银行或证券存款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的投资受益率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全部养老金平均实受益率2个百分点。当投资受益率低于法定标准时,可以动用受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来弥补。政府在整个养老金计划中承担最后的风险。当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失败,受益波动准备金和现金准备金均不能保证最低受益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
二、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是亚洲的一个小国,人口令有300万。新加坡除了经济上的成就为世人瞩目外,其社会保障体系也破有特色,该国实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不具备再分配功能的养老金计划模式,与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充有很大的不同,与智利模式一样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3年通过公积金法案,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并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建立中央公积金旨在为雇员在退休时或不能工作时介供经济上的保险。经过40多年的运作,中央公积金制度已成为新加坡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不仅包括社会保障范围,还涉及住
房、保健、教育、投资等方面。目前,新加坡有85%以上的大发展都加入了中央公积金。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是政府、雇主和雇员共同参与的强制性储蓄性保险。按公积金法规定,凡工薪收入者,无论是公务员、职员,都要参加中央公积金计划,向中央公积金局(Central Privadent Fund,简称CPF)按归足额缴纳公积金,连个体商贩也要参加该计划。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对于55岁以下的雇员,缴费率为30%,雇主负担10%,雇员55岁至60岁的雇员,总缴费率为16.5%,60岁至65岁的雇员,总缴费率为9.5%,65岁以上的为7%。CPF成员的缴费存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参加中央公积金的成员都有三个账户:普遍账户(special account)。
普通账户金额占公积金的75%,可用于购房、养老金,也可用于其他保险及投资等。按规定,成员可以用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于股票和证券,该股票和证券是中央公积金局经有关专家推存且认为风险较低的,投资所得的红利和利息计入本人账户,以作为养老基金,退休后才可以使用。
保健账户占公积金的15%,主要用于为自己以及作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支付住院或门诊费用。
特别账户占公积金的10%,主要用于老年生活费和特别急需之用。成员到55岁可以一次性提取。
新加破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该制度是以家庭为中心构建,政府起了重要的引导作用。新加坡十分重视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中央公积金的建立,也特别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二,建立了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度,强调社会保障的激励机制。第三,注重中央公积金投资安全。为保证中央公积金的运营,新加坡政府规定,中央公积金结余的99%用于购买国债,政府再以这部分资金改善人们的住房和其他公益事业。这样,既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又有利于发挥保险基金的功能。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计划完全是个人账户式的,没有任何形式的统筹,因此从本质上说属于基金制,与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本质上有很大大差异,特别是因其不具备社会再分配的功能,因而长期以来备受许多经济学家的责难。一些低收入者或年轻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积累到足以满足购房的存款额,难以享受中央公积金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待遇关别悬殊、贫富不均的现象。有的经济学家提出这种制度的设置存在着一个反帕累托效率的发放主入再分配,即工资越高的雇员,从雇主缴费中得到的福利的增加值大于工资较低的雇员。这样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这种制度的设置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功能。而且,较高的缴费率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削弱了新加坡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赞同新加坡模式的人认为,没有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完全公平的,现收现付的模式表面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非实质上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样要考虑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不是社会保障的最根本的和惟一的功能,再分配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也可通过社会保障中的其他形式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