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期末考试备考1_金融法规期末考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55: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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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法立法原则:

1.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2.维护金融业稳健原则(解释:金融脆弱性理论;系统性风险理论;社会成本理论)

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4.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二、商业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

1.效益型、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三、存款合同的特点:

1.存款合同的主体。存款合同由两方面主体组成:存款机构和存款人。

2.存款合同的成立。存款合同的要约为存款人交付存款凭条和存款资金的行为,存款合同的承诺为银行接受存款凭条和存款资金并出具存单的行为。

3.存款合同的内容。存款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存款人和存款机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存款合同通常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四、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

1.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依据。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存款。

2.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权利主体。A关于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权利主体。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机构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监察机关。B关于冻结个人储蓄存款的权利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C关于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权利主体。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五、存款纠纷案及其法律责任界定:

1.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为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想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特点:诉讼主体一般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不涉及第三人。A关于真实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的认定B关于瑕疵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的认定C关于伪造、变造的存款凭证与存款关系的认定。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特点: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开具了存款凭证;资金交与用资人使用;出资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

六、借款合同的履行规则:

1.借款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A协议补缺。B规则补缺

2.第三人向银行履行债务时的履行规则。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应当由借款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银行履行。但并不一概排除第三人替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需要符合的条件:第三人替代履行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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