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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屯中心学校骨干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白田中心学校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起骨干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的教师。包括校级骨干教师、区级骨干教师、市级骨干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和国家级骨干教师及其学科带头人5个层次(类别)。
第三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壮大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群体,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速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培养步伐。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选拔
第四条 县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校级骨干教师,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县级骨干教师,省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市级骨干教师。以及有与之平级的其他优秀资格的教师。
第五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一般应从参加过相应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一般应从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各类骨干教师、或参加过相应级别的下一级骨干教师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施教;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意识;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各级骨干教师应该具有五年一届以上毕业班教学经历、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全面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改动态,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近五年来,承担过乡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的任务;在县级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得奖励;在校本培训中做过主讲或重点发言;在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基础,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熟练的教学技能,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近五年来,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在市级及以上会议交流,论文、教科研成果以及优质课评比等方面获得县级及以上奖励。
5、教龄在5年以上,具备国家规定的本科合格学历;合格学历应为师范类且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相一致;学历属非师范专业的必须已经参加了省、市、区统一组织的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6、有班主任工作经验,心理健康,业绩优秀,身体状况良好。
第七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一般每三年由学校组织一次复评考核。
第八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按照“广泛发动,层层推荐,择优选择,严格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省、区、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审,颁发《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级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2、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认真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及教学发展动态。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技能,保持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骨干教师相应级别的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每年做示范课不少于2课时。
3、在继续教育和进修学习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学习进修,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积极支持和参加学校校本培训工作,作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4、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一至三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在校内参与评课、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课时。
5、在承担各项对外交流、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对外交流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其他职责执行相应级别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由学校予以另行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级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待遇
1、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聘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下一级各类骨干教师是推荐上一级各类骨干教师的重要条件之一。
3、优先安排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科研立项、经验总结等活动。学校大力宣传、推广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级培训,其学费、差旅费可以予以报销。
4、学校行政部门优先解决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免除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发给一定的相应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设立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专项基金,用于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十三条 中心学校负责各级各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各级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推荐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参加区、市、省、国家级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应加强自身学习并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校组织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者,取消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逐步达到研究生学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培养,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是学校和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系列教师荣誉称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区、校三级管理、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体制。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
第十八条 学校教导处配合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学校中心教研负责考核的组织,中心学校办公室负责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学校成立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学校行政人员以及相关学科部分教师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各分管校长带领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2、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规定的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3、考核方式采取个人自评、科室考评、行政会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为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建立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报经相应级别教育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取消其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称号,收回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证书。
1、调出教育系统者;
2、不履行职责,教学及管理水平低下、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有违法乱纪、从事有偿家教、违背师德、存在乱收费、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它重要问题一经查实者;
4、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者;
5、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调动工作,应该首先征得学校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学校行政会规定,学校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