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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行存款准备金监控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存款准备金监控管理是基层央行履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职能方
面的重要工作,同时加强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对保障金融机构支付能
力、防范金融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存款准备金日常管
理和考核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
安全,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金融机构缴存款数据真实性无法保证,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况
一是基层人行对存款准备金监控考核目前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县
联社、地方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联
社虽然会计核算能够进行辖内集中联网核算,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点多
面广,机构分散,上、中旬的两次缴存存款准备金没有会计日报表作
为缴存依据,缴存多少全由农村信用联社自行编制存款各科目余额明
细清单来确定。
二是目前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考核依据是旬末日存款余额,但
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业绩考核的影响,月末数往往是存款余额的高峰,而上旬末则通常是余额的谷底,因此,旬末日存款余额往往不
能反映一旬来资金运用的真实情况,不足以成为调整存款准备金的依
据。
三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范围一经确定后,因金融
业务创新增设会计科目或将原会计科目扩大使用范围,未报或未及时
报人民银行重新核定范围,而导致漏缴、少缴存款准备金。
(二)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缴存
1.人行对财政性资金范围界定比较笼统。银发[1998]11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但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那些资金;对各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范围科目作了规定,但对哪些用途的资金应纳入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哪些资金是财政资金但又不纳入财政性缴存款科目核算无明确文件规定,基层人行在 执行和监管时,难以界定掌握。
2.利益驱动导致应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缴存。一方面,金融机构缴存财政性存款,人民银行按全年日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而按一般存款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按年息1.62%、超额存款准备金按0.72%支付利息,二者相差很大。同时,按一般存款缴存只有按存款准备金率计算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冻结存放人民银行,其余资金金融机构可自主运用,而按财政存款缴存则需全额缴存人民银行,从自身的经济效益考虑,地方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财政性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另一方面,财政性存款资金量大,受到金融机构的特殊待遇,获得的利息高于在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利息,地方财政部门愿意将财政性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
3.财政性存款监管薄弱。国库部门因管理权限所限,对有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用途、真实性难以核实,无法阻止财政预算内资金向金融机构转移;会计营业部门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科目反映,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而货币信贷部门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缺乏必要的掌握,实地检查难度大,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和转移财政存款很难形成有效监督。
(三)对缴存存款准备金监督的时效性不能保障
目前,把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合并为一个“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核算的方法,一方面超额准备金的频繁变动使整个账户余额不断变化,不利于央行对法定准备金进行监测;另一方面会计核算系统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当日无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低于下限的提示只在日终登账后才发生,日间操作中不能进行实时控制,无法及时通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头寸调剂。如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大额集中支付,会出现不经申请和审批程序而自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现象。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不顺,监督薄弱
当前,在基层央行内部,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缴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核算中心负责报表审查、资金收缴、日常考核等具体操作。这种部门之间的分工“割据”,导致货币信贷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变动情况不能适时掌握和分析,处于监督比较被动的地位,难以有效实施管理;而会计管理部门和会计营业部门则偏重于缴存款核算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具体操作,对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考核只限于形式。
二、建议
(一)建议改按旬末日存款余额考核存款准备金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平均余额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
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平均余额考核法定存款准备金能有效防止由于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而产生的存款虚增、转存等因素,从而更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变化情况。
(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实行分户核算
建议改变存款准备金账户与备付金账户“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将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分户核算,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核算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未经审批不得动用。另设超额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调拨。这样便于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和及时了解法定准备金的变动情况,并且从根本上杜绝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情况发生。
(三)适当提高财政性缴存款手续费标准或对财政性缴存款进行计息
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对国库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进行计息,且各金融机构对财政存款也要支付活期利息,而金融机构在将财政存款全额缴存人民银行时,人民银行每年只一次性支付0.05%手续费,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显失公平,也是金融机构想尽办法躲避财政性存款缴存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适当提高财政性缴存款手续费标准或比照国库存款计息办法按照活期存款利息支付给金融机构财政缴存款利息,从而提高金融机构代理财政缴存款业务的积极性。
(四)明确财政性缴存款的缴存范围,改变财政性存款缴存方式 在缴存范围界定上,建议人总行应尽快制定《缴存财政性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对哪些用途的资金应纳入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哪些资金是财政资金但又不纳入财政性缴存款科目核算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建议明确对财政性存款缴存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程序,便于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缴存财政性存款业务。其次,鉴于金融机构会计数据逐级集中的现状,建议改财政性存款由基层金融机构缴存当地人民银行方式为统一法人缴存,改变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和县支行网点每旬缴存财政性存款向金融机构反复催要相关报表的情况。
(五)完善人民银行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货币信贷部门既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又掌握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因此建议将金融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会计科目的核定工作由会计部门交货币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只制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核算中心负责具体办理资金缴存和日常考核;同时,货币信贷部门作为准备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应牵头整合人行内部各方力量,加大现场、非现场检查力度,核实金融机构缴存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核算科目的正确性、报表反映的全面性和缴存金额的合理性,确保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足额、及时地完成准备金缴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