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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投资在甘肃省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评审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2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后,提交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评审核准,并下发批复。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小额贷款公司应逐级向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州政府金融办及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报送融资信息;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在兰州市城关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2000万元;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证书,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主发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低于其出资额;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得低于其出资额的2倍。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6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自收到申请开业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开业评审会,进行评审核准,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的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开业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小组自开业批复文件(此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前臵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进入筹备开业期,为期两个月,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始对外营业。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因故不能按期开业的,须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为30天,期满后仍不能开业的将取消资格,收回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绩优企业(指自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之日前成立满4年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两年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下同)可作为主出资企业或主发起企业,在组建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满一年且年度考核综合评级达到规定条件后,可申请组建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注册资本的2倍。同一企业最多可组建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不得在同一县市区内。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变更和股份转让;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年审合格通知书》;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涉及变更的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字材料。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10计提比例为当期贷款余额的1%),及时冲销坏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每季度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总上报。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政府金融办、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要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每年对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核、筛选,对管理特别规范、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为县域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提请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颁发省长金融奖。
第四十四条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需补充资本金的且设立满一个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增资扩股,经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推荐,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持同意增资扩股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经营场所适当醒目位臵张挂市州、县市区监督栏(牌),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州政府金融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金融办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监管质询等方式对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二)未经许可跨区域经营;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超过规定比例;
(四)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发放贷款;
(五)“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低于70%;
(六)多头开户;
(七)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被认定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发生暴力催贷、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变卖小额贷款公司批文;
(四)通过擅自变更法人、股东及股东结构、增资扩股、签订内部转让协议等方式转让主发起人所持股份及小额贷款公司50%以上股权;
(五)抽逃资本金;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违反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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