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旺中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_中学骨干教师培养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50: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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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旺中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骨干教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市、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指具有相关类别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成果显著,学科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

第三条

骨干教师共分市、县、校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共同培养。

第二章

选拔和认定

第四条

骨干教师的选拔

(一)骨干教师的选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广泛发动、自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行。

(二)骨干教师选拔的范围是全校在职专任教师。

(三)校、县、市三级骨干教师选拔的数量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2%、9%、2%。我校的校、县、市三级骨干教师数量分别为:14、10、2名。

第五条

骨干教师的条件

校级骨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学初中教师资格,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工作表现优秀。

(二)原则上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近三年来,所任学科在质量监测中其“三率”指标均超本校或本县平均水平,名次靠前优先。

(五)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到学科教学中,信息技术能力达到中级水平以上。

(六)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上过校、县、市级以上的公开课,并承担有帮带青年教师和校本培训任务。

(七)参与校、县、市、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教学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八)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头作用。支教一年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

县级骨干教师在校级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市级骨干教师在县级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认定

(一)先由教科室拟定骨干教师名单,再由“名师工程”领导小组考核后认定。

(二)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骨干作用、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理论素养等。

(三)考核工作在学校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名师工程”领导小组考核组完成。

(四)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学校行政部门下发文件公布认定名单,颁发骨干教师证书。

(五)骨干教师的认定工作应当在骨干教师完成培训对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一年内完成。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允许重新申报,参加下一轮骨干教师选拔。已不在教育教学岗位上的不予认定。

第三章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培训对象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培训对象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人员进行的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教科室、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教科室、信息中心要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培训方案经学校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加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考核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实现骨干教师培训管理的信息化。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二)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习本学科教学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的带头人。

(三)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确定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校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1篇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科组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公开课不少于1节,参加集体教研活动不少于15次,听评课记录不少于20节。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学校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等各类活动。

县级骨干教师的职责同上,市级骨干教师的职责以市上要求为准。

第五章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是评选学科带头人的必要条件,市级学科带头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县、市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在提拨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提供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优先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以利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可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育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十六条

实行骨干教师津贴制度。骨干教师经考核合格报县人事部门批准后,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县级骨干教师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市级骨干教师由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

第十七条

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六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本级骨干教师。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市级骨干教师每5年一个任期,县校级骨干教师每3年一个任期,校级骨干教师1年一个任期,期满后可参加下届骨干教师考核认定,未参加或未通过认定资格的自动取消。市级骨干教师由县教委按照市级骨干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代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县级骨干教师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校级骨干教师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兑现骨干教师年度津贴。

第二十条

学校教科室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考核档案和综合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学校有责任经常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三条

骨干教师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加强证书注册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取消相应待遇:

(一)师德表现不良的。

(二)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四)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骨干教师评选及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故意干扰评选及考核工作的,经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麻旺初级中学校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14年3月开始施行。

麻旺初级中学校教育委员会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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