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赡养纠纷典型案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赡养纠纷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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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法院发布三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11月24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方面的情况,并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对已生效赡养协议,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可重新调整 【基本案情】
2010年初,孙老太曾因赡养起诉至启东市法院,经法院调解与三名女儿达成调解协议,长女、次女每年各给付孙老太生活费、护理费1000元,孙老太与幼女生活,医药费、护理费由幼女负责。2012年4月,幼女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孙老太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对赡养费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长女、次女的赡养费,适当减轻幼女的赡养义务。启东市法院审理认为,幼女因车祸致残并花去巨额医疗费,其经济状况和护理能力发生重大变更,故判决支持孙老太调整赡养费的请求。长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了生效调解书的约束力,有损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赡养费纠纷案件,在判决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调整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在原生效文书确定的赡养方式不能满足老人的实际需要时,势必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不利于老人安度晚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对子女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进行调整。
典型案例二
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基本案情】
吴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子,现二老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因三子相互推脱,不尽赡养义务,对二老亦不闻不问。二老遂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三子支付赡养费,并履行经常看望二老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老主张的赡养费符合实际,应予支持。由于三子均与二老分开居住,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以满足二老的精神需求,遂判决各子至少每季度回家看望二老一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赡养人不仅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还有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以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典型案例三
子女应该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 【基本案情】
张老太将与其前夫所生的三个儿子抚养成人。后张老太再嫁给邱老头,并一直在邱老头家居住生活至今。因赡养问题,张老太与三个儿子产生矛盾,三个儿子均表示同意赡养,但要求张老太住到儿子家来,张老太不愿意,遂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在前夫去世后,与邱老头再婚并一直在邱家生活居住,养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而与三个儿子分开生活已多年,如强求其回到三个儿子处“被赡养”,反而会给其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剥夺张老太的晚年幸福,故判决支持张老太要求三个儿子以支付赡养费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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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尽量让老人在经济上得到供养、生活上得到照料、精神上得到慰藉。子女应该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人接受自己的赡养方式,也不能以老人与自己生活作为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子女应尽自己所能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度过美好的晚年,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典型案例四
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父母之间免除赡养义务的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范某夫妇共生育四子一女。2000年7月,因对养老问题发生争执,四子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幼子与二老同住,自愿承担赡养义务,二老的终老赡养问题与其它兄弟无关。后幼子因生活琐事与二老产生矛盾,二老搬出。二老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遂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四子一女共同尽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免除该法定义务。四子于2000年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免除子女赡养的约定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认定无效,故判决支持二老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子女、父母之间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典型案例五
外嫁女儿对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王某夫妇共生育三子二女。随着年纪增大,二老年老体弱,由于子女对赡养问题存有争议,二老无奈之下诉至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女支付赡养费。诉讼中,二女称其均已嫁出,未得家财,根据农村习俗其仅有照顾义务没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赡养费应当由三子分担。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的成年子女无男女差别,均应承担赡养义务,故判决支持二老的诉请。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封建思想,如“嫁出去的女儿,拨出去的水”、“出嫁女儿无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典型案例六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瞿某丧偶之后,携3岁与7岁的二子与邱某结婚,婚后又生育二女一子。瞿某与邱某将五子女抚养成人,现二老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因五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二老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五子女支付生活费,平摊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邱老汉对两继子已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故两继子对其应尽赡养义务,遂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二老生活费300元,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五子女平摊。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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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随着离婚率的提升,当前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社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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