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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物资仓储管理,确保物资供应,充分利用仓储设施,妥善保管好库存物资,有效降低库存费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事业部以及下属子公司所属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仓储管理。
3物资仓储管理部门的职责
3.1 核对物资的入库凭证,点验入库物资的名称、批号、数量、质量及包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事故记录;办理物资入库的交接手续,安排入库物资的存放地点。
3.2 根据物资的出库凭证,负责库存物品的发放。做到服务周到,准确无误。
3.3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货,以防保管期过长变质。对库存物资的状态进行监控,防止物资生锈、受潮等,保证物资的质量。
3.4 定期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货位清晰,帐、卡、物相符,手续完备,审核单据及时准确。
3.5 负责工具、量具的保管与发放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3.6 负责制定和管理材料储备定额,确保物资的合理储备。
3.7 生产领用已出库的物资由生产领用单位负责进行储存、保管,并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物资进行标识和管理。
4采购物资到货接收
4.1所有采购物资到达后,接货人(各事业部、业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指定接货人)根据采购文件(合同、采购计划等)核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材质及包装物,检查外观质量等,并放置在待验区或注明待验标识。数量验收须做到:
4.1.1
4.1.2
4.1.3
4.1.4 验收方法应与供货单据计量方法一致; 钢材磅差应符合±2‰; 贵重物资不允许有数量差异; 以理论换算的物资,按规定换算计重验收,并要记录换算依据;
4.1.5
4.1.6 计件物资应全部清点件数; 定量包装的计重物资抽查15%,其它情况可视包装和批量大小确定抽查比例。
4.2物资核对完成后,接货人出具到货单,登记到达日期、品名、规格、型号、材质、数量、供货单位等。
4.3经核对符合采购文件的物资,由接货人按以下方式向质量检验部门报验:
4.3.1正常情况下持技术证件或合格证报验:
4.3.2技术证件或合格证原件未到,而生产又急需使用时,经部门主管批准,可以持技术证件或合格证复印件、传真件报验。
5物资的入库管理
5.1 不需质量检验的采购物资,根据采购计划(订单)信息和实际到货信息办理入库;
5.2 需要入库检验的外购物资,接货人应在物资到达1-2天内通知质检部门质检人员对其进行质量检验,根据质检单信息生成相应入库单,和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的经验证合格的技术证件或合格证办理入库(合格证管理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
5.3 对完工入库物资,生产单位应及时报检。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生产单位根据质检单信息生成入库单以及质量安全部发放的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
5.4 需进行理化检验(试验)的物资,根据采购计划(订单)标注信息、实际到货信息、质量安全部提供的经验证合格的技术证件或合格证及理化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
5.5 需要进行检定或校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检测仪器、理化检验用品及消耗品,根据检定或校准合格证明、计量器具合格证办理入库;
5.6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备品和高档器材,根据发展计划部、后勤保障服务部的验收签章办理入账手续。
5.7 对报检物资,质检员应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应认真核对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等级以及配套情况,检查物资的外观质量,根据质检方案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验收纪录。
5.8 金属物资验收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理化检验的物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他物资不超2个工作日。
5.9 验收数量与来料数量不符,质检员应填写溢缺记录,交采购员处理。
5.10 库管员根据实际物资入库情况审核对应的入库单。
5.1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质检员应做出标识,单独存放,等待处理。
6物资的储存管理
6.1 根据仓库实际条件,原则上应设立待验区、不合格区、合格区或使用标识对不同检验状态的物资进行区分。
6.2 入库物资按相应区域存放或用相应检验状态标识区分,并注明物资标识(料签或料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材质等。标识明确,需要进行批次管理的物资应注明进货批次,做到可追溯性管理。
6.3 应根据物资的理化性能及保管条件合理分配保管场所,使物资完整无损地贮存于仓库之中。保管场所布置要合理,料架应排列整齐,成行成列。
6.4 入库物资应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6.4.1
6.4.2
6.4.3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标示清;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6.5 在库物资应采用通风、吸潮、密封、晾晒、烘烤等防潮降温措施控制仓库温湿度,做到无变质、锈蚀、损坏、霉变、虫蛀、鼠咬。
6.6 对需要温湿度调节的物资及精密仪器保管应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并每日对干湿度进行监控,作好监控记录,装订妥善保管。
6.7 保证库房作业安全,禁止乱堆乱放,不得以大压小、以重压轻,保证在库物资的质量完好。
6.8 库管员每月进行自查自点,包括:查数量、查质量、查保管方法、查计量工具、查安全等,并做好自查、自点记录,随时保持在库物资账、卡、物相符。
6.9 财务部每季度对物资库存数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纳入部门考核。
6.10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处置按所内相关规定执行。
6.11 油漆超期后必须单独存放,有明显标识。不可用油漆予以废弃,并按所内有关规定处理。
6.12 过期老化的橡胶件不得使用,应予以报废,并做到单独存放、标识明显,集中处理。
6.13 对顾客提供物资,除按照上述规定保管外,还应在料签上标明“顾客提供”,顾客名称及到货时间。
6.14 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所内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要严格管理火源,禁止吸烟,禁带火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7物资的发放管理
7.1 库管员根据经过授权审批的材料(销售、委外)出库单发放物资。
7.2 发料时库管员应坚持“三检查”“三核对”制度。检查发料凭证是否正确,检查发出物料的编号、名称、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凭证是否齐全;发料凭证与账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发出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账卡核对。
7.3 核对材料(销售、委外)出库单,确认无误后,审核相应单据后发料。
7.4 发料过程中执行“先进先出”、“限额”发料制度,除难以分割、拆零物资以外,不得随意超发。对有保管期限的必须在限期内发出。
7.5 主产品生产用料发料严格按照工艺定额发料。发生超定额领料,须履行追加用料程序。
7.6 修理配件产品,生产单位依据维修分解明细和维修计划编制物资用料计划后,实行限额、限量供料。
7.7 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及化学品,库管员凭领料部门提供的凭证或依据,实行限额、限量供料,并将危险化学品成份及安全技术(或使用)说明书一并发放到领用单位。
7.8 办公用品根据领料单领用,发料。
7.9 由于生产、设计和工艺变更等原因需超限额、超限量领料时,应由追加变更的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供料。
7.10 包装容器的管理.7.10.1 对物资接收和发放过程中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库管人员需建立收、发、存动态台帐。
7.10.2 发油料所携带的包装容器,领用单位应执行“以空换重”的规定。
7.10.3 各单位包装容器、包装物不得随处丢弃,不得露天存放。
7.11 生产现场库房管理
7.11.1 用料单位对领入的物资应有专人负责实物的保管。
7.11.2 应注明物资标识(料签或料牌),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材质等。
7.11.3 对使用中发现有问题的物资,生产单位负责及时向采购反馈,对有问题的物资隔离存放,作好标识,并及时办理红字退库及重新领料手续。
7.12 仓库管理的凭证、统计资料、记录、报表要分类装订成册,保管2年。库存物资超过2年,相应证件、资料、记录延长保管期限。台帐及质量证明书保存期5年。库存物
资超过5年,质量证明书相应延长保管期限。
7.13
月料票。物资收、发、存动态记载应正确,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不得有隔
8物资清查
8.1 物资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8.2 各事业部、生产车间等业务单位负责本单位物资清查工作。负责拟定物资清查工作安排,其中包括:清查范围、清查时间、清查组织,清查前准备、清查报表的填报、清查方法和步骤等。
8.3 各业务单位及仓库部门依据物资清查工作安排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清查准备和盘点工作,并将清查结果汇总后报本单位主管和财务部。
8.4 各单位清查结果上报后,按如下规定处理:
8.4.1 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寻找原因,纠正偏差;
8.4.2 对盘亏物资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8.4.3 组织有关部门对待报废物资进行技术鉴定;
8.4.4 财务部根据盘亏审批结果和待报废鉴定结果,进行账面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