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46: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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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的规定,本单位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单位编制了《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丰台区劳动保障局网站(网址为:lbj.bjft.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共分十五项,包含机构职责、机构信息、领导介绍、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其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事项依据和16个服务事项。

2.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同时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3.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机关的办公地址:北京西站南路168号607室;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58260;

传真号码:63812535;

邮政编码:100073;

电子邮箱地址:ftldj@163.com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

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请查看本机关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须填写《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lbj.bjft.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特别说明:

申请人申请获取社会保障缴费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

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外网网站常用下载: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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