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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内容摘要】反腐败斗争关系着党的执政能力的加强,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本文试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角度,研究和探索反腐败工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意义,以及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以更好的指导高中政治教学过程。【主题词】标本兼治
反腐败
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引言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产物,是腐朽没落意识形态的产物。一般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后者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也就是说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腐败是伴随着权力的诞生而产生的,它是权力的衍生物,与权力与生俱来。
纵观历史,我们党经过九十年的艰苦奋斗,历经风雨洗礼,抵御了各种风险,战胜了多种挑战,把四分五裂、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正在蓬勃发展的新中国,尤其是引领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的繁荣之路;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持稳定和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显然,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更离不开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发挥。历史已经证明,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历史任务和使命总体上是相适应的。但是面对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给社会主义阵营带来的严峻考验,面对世界霸权主义对我国的威胁,面对发达国家各方面快速发展的步伐和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生活需求,党的执政能力还有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近年来,一些领域的腐败一直呈高发态势,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腐败现象的不断蔓延,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破坏了党的执政之基。为此,本文试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角度,探索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二、腐败产生的原因与危害
(一)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
腐败是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产物。从原则上说,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腐败应该是去了其存在的根源,也从根本上为消除腐败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我国建立新的制度不久,各方面还有一些漏洞,这就为腐败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从主观上来说,主要表现为部分干部理想信念动摇。
由于现阶段社会生产仍然不能较充分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特别容易诱发腐败行为。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党员干部忘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转向崇尚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信念缺失与道德沦丧之后,利用手中公共权力肆意谋私,滋生腐败行为。
从客观上看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权力缺乏约束与监督。我国政治体制不完善,领导干部权力过于集中,可以比较随意地干预经济与社会生活,而对权力行使缺乏明确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更是一手遮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缺失制衡与监督的权力同样会带到腐败。
第二,制度不健全。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处于急剧地变革与转型之中,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新旧经济体制同时共存运转,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隙。许多旧有规章制度无法适应改革开放和新形势的要求,而新的制度没又未能及时制定、接轨,致使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监管真空,给腐败留下了滋生的空间。
第三,打击腐败力度不够。表现在:一是,对腐败查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对腐败分子处罚力度不够,腐败成本较小,难以遏制腐败。一方面,对腐败分子的现行惩罚体系,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和开除公职的以外,大多只给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给予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处分过轻;另一方面,我国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仅为5千元,个人贪污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释,对贪污罪追究的起点数额,一般是以个人贪污数额(个人实际分得数额)计算。因此,贪污腐败的违法成本很低,显得没有威慑力。
总之,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道德的缺失,对“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不够,法律制度不健全,干预微观经济的权力过多过大,打击腐败力度不够,以及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应有的发挥等等。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扩大,国外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乘隙而入,西方敌对势力又一直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等也是引发我国部分干部腐败的一个诱因。
(二)腐败带来的危害
腐败是阻碍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绊脚石,是破坏社会稳定、使党失去政权最危险、最根本的原因。腐败作为寄生在党和国家肌体中的毒瘤,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首先,腐败是危害党和国家肌体的腐蚀剂。它消磨党的意志,瓦解党的干部队伍,最终导致党失去先进性、战斗力和凝聚力。腐败最本质的特征是利用权力损害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和自己的小团体谋取私利。
其次,腐败是阻碍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绊脚石。由于腐败是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因而必然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市场规律,降低工作效率,增加经济管理成本,妨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
最后,腐败是失去政权最危险、最根本的原因。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党的队伍腐败,必将使党失去凝聚力、吸引力、号召力,被人民所抛弃。古今中外的政治史表明,腐败是一切统治阶级、执政党失去政权的最重要的原因。
纵观我国历史,从尧舜到殷商,唐宋元明清,再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朝代兴亡的规律基本上是相同的。从兴到亡,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统治集团内部的腐败蔓延到无可救治的地步;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执政党发生剧变。尽管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共产党政权执政体制僵化,执政党腐败,在党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危及人民利益,割断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导致执政能力衰退,被人民所抛弃。
由此可见,腐败问题危及政权更替和国家的独立完整。因此,如何反对腐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成了执政党研究的重要课题和急迫任务。
三、反腐败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
(一)反腐败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
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特点,就是通过具体的执政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这是我们党的执政优势所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滋生,社会矛盾加剧,党的执政能力面临严峻考验。如何才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呢?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清除腐蚀执政能力的毒瘤。只有把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才能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在复杂的形势下,牢记党的宗旨,经受住考验,不断提高执政能力。
(二)反腐败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保证
党风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党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只有坚决遏制、肃清腐败,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得到人民群众的继续支持和认同,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否则,党就有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甚至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三)反腐败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互促进
首先,反腐败工作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目的,都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获取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其次,惩治腐败分子,督促、规范职权行为,保障权力正确行使,必然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提高。再次,党的执政能力受到削弱的重要原因,就是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所以提高执政能力,必须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为此,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强化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促进执政能力建设。
四、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在如何反腐败问题上,国家高度重视,并且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行防治。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坚决反对腐败作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再次强调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指出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然而,现实却是,近年查处腐败的力度和决心明显增强,落网腐败分子明显增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多策并举,才能达到标本兼治。
(一)加大治标力度
治标,就是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反对腐败创造前提条件。
1、加大查处力度
(1)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形成反腐败合力。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该移送追究的坚决、及时移送追究,形成打击腐败合力,强化打击腐败的合力。为了加强反腐败工作,提高协作配合效率,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院、审计部门可以建立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各监督职能部门通过例会加强交流、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各个机关协调配合中出现的问题、议题和决策,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
(2)集中精力打反腐歼灭战。在全面反腐败的大局下,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人民群众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最高评判者,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如何,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强调“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为了进一步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坚决打击腐败现象;强调紧紧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既是为了防止 “上梁不正下梁歪”效应的出现,也是为了反腐败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
2、加重处罚力度
加重惩处腐败力度,提高腐败的机会成本。一方面,对有贪污、受贿腐败行为的公职人员,至少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加大金钱处罚数额。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公务人员踩踏贪污、受贿底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加重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处罚,通过法律加以威慑。比如修改刑法,使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数额提高,这样,打击贪污罪、受贿罪将更有震慑力,也更具有公平性、说服力。
(二)完善治本体系
治本就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巩固和扩大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注重预防,关键是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反腐倡廉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因此,要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
1、加大制度创新,推进制度反腐
着重抓住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运作、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未雨绸缪。
(1)建立和完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防腐反贪制度。近年来,舆论对官员财产公开化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更将其称为反腐败的“阳光法案”。一些地方也在试点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比如2008年新疆阿尔勒地区率先在当地廉政网上公开官员财产和2009年浙江慈溪市的“廉情公示”。如果能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入法,就可以扩大官员财产申报的对象和范围,充分发挥人大和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审核、公示、质询、追究、信用记录等环节,有效阻断官员不明财产的无限膨胀,使灰色收入在阳光下现形,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那些应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必须建立科学的机制,以堵塞漏洞,减少钱权交易、吃拿卡要的机会。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凡是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方法解决的问题,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即使需要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的问题,也必须有公开公正的程序,使行政审批真正实现透明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3)完善公共财政投资体制,全面实现“阳光”工程。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除国家特别规定外,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尽可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政府采购。要防止政府采购出现腐败现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公开采购,且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名为“公开采购”、实为“暗箱操作”的假公开采购。对重大工程项目一律公开招标(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加强工程监管,防止出现铺张浪费现象和“豆腐渣”工程,等等。
(4)网络反腐制度化建设。网络反腐打破了传统的反腐格局,拓展了公众实现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的渠道。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出口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网络举报制度的建设,如建立和完善保护举报人制度、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及补偿制度、网络举报信息受理、处理、时效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二是建立网络反腐信息监控与报告制度。对于网络提供的信息,需要认真组织收集和分析,引导网民理性监督。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监察工作从事后监察向全程监察的转变,大大提高了行政效能和防腐反腐力度。
(5)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国内外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比如新加坡的反腐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等等。
2、完善民主监督体系,规范权力正确行使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要求,努力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要按照权力制约的特点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督主体缺乏起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是被监督者的自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薄弱。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监督渠道上想办法、在制度创新上做文章。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一是政府要自觉地强化公仆意识,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然后教育群众增强权利意识,增强民主参与意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要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对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三是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的关口前移,既防患于未然,又及早发现和解决发生的腐败问题。
3、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加大干部教育力度
开展反腐败斗争,首先要立足于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教育搞好了,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端正了,精神境界提高了,才能真正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长城。
首先,要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等思想理论体系教育党员干部,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树立和巩固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群众观、地位观、利益观,使每个党员和干部在思想道德上形成良好的修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心甘情愿执政为民,自动自觉抵制腐败。
其次,进行警示教育。让遭到惩处的腐败分子现身说法;组织干部观看有关腐败案件的录像资料,增强反面例子的威慑作用,使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既不想也不敢腐败。因此,只有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防治腐败滋生,促进党的执政能力提升,不断巩固党的执政之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继续引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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