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剖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相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附件(四)2:
如东县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预防海洋渔业船舶(下称渔船)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沿海镇(区)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简称渔船组织,包括渔船协会、渔船公司、以渔业村成立的专业合作社等)及其辖区内经渔船登记机关登记的渔船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渔船安全生产以“组织化运营、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宣传培训全覆盖,通讯救助设施全覆盖,渔业保险全覆盖”的“三化”、“五个全覆盖”为统揽,进一步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章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和船员培训及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县边防大队负责渔船及人员治安安全监管。
(四)县消防大队负责沿海渔业港口消防安全监管。
(五)县水务局负责闸管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六)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七)县工商局负责渔船修造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
(八)南通如东海事处负责经批准渔船的载客监管。
(九)监察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管理情况的督查推进。
县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履行渔船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相关镇(区)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沿海镇(区)渔船组织职责:
各沿海镇(区)渔船组织负责所辖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传达贯彻各级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及文件精神,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渔民遵纪守法、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定期召开渔船所有人(船长)会议,落实渔船、船员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指导渔民抓好安全生产,定期组织渔船渔民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
(三)负责渔船的通讯联络,组织落实渔船编组结对,落实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随时掌握海上动态,正常提供海洋气象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紧急气象信息、海洋警报,通知船舶做好避险、抗险、抢险、救灾等工作;
(四)依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责任状),履行监管职能,加强渔船日常安全考核管理,收缴、扣减渔船安全生产保证金;督促检查渔船船东、船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各项安全生产设备与设施,从严把好渔船通讯、监控管理关、渔船渔民保险培训关、渔船船员证书证件初审关、渔船出海安全生产关。
(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六)协助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处海事纠纷,维护海上生产秩序;
(七)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协助办理渔船及船员各种证件、证书,为渔船提供年检、年审、保险、培训等相关事项提供服务。
第七条
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职责: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渔船船长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三章 渔船组织管理考核
第九条
各沿海镇(区)应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鱼货销售、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专业渔业村管理等各类情况,建立健全渔船组织。要积极推进渔船企业化、自主化管理,鼓励组建“实体型”或“紧密联系型”渔业企业,提升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水平。第十条
渔船组织专职管理人员由各沿海镇(区)负责落实,并按下列要求配备。
(一)120艘渔船以下渔船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120艘渔船以上渔船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实体型渔业企业应明确有专人负责渔船安全管理;渔船所属各沿海镇(区)(包括内地镇区)的村(居)均应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渔船安全管理(以渔业村成立的专业合作社除外)。
(二)渔船组织专职人员年龄要求在18周岁-60周岁,熟悉电脑基础操作、熟练操作渔船通讯设备与动态监控系统,工作责任心强;渔船组织负责人应熟悉海洋渔业生产、具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如身体健康、条件优越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第十一条
各沿海镇(区)应当为渔船组织落实以下硬件设施(硬件六个一):落实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一台电脑,配备一部专用电话,配备一台传真机、打印机(网络),配备一台电子显示设备,配备一套渔业通信电台(渔业电台、对讲机、甚高频电话等)。
第十二条
各沿海镇(区)渔船组织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台账(软件六个一):有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生产工作台帐,一套渔船、渔民持证基本情况数据库,一套渔船编组结对、“定人联船”明细表,一套渔船、渔民保险、渔船安全生产保证金登记表,一套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各沿海镇(区)渔船组织应加强渔船出海动态编组管理,落实渔船出海日报告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动态情况。
第十四条
各沿海镇(区)对所属的渔船组织管理情况结合日常管理实际,制定渔船组织百分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结果与渔船组织专职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相挂钩。考核管理办法应报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各渔船应向所属渔船组织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10000元,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各沿海镇(区)财政所负责监管。渔船已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多退少补”的办法,由各沿海镇(区)予以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渔船组织对其所属的渔船实行年度加减记分管理考核。渔船及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除行政处罚外,对渔船实行减分记分;渔船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模范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对渔船实行加分记分。
第十七条
渔船管理考核的加减分值与渔船安全生产保证金相挂钩,考核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每船基础分值为100分;渔船每加减1分,则相应在其安全生产保证金中加减100元。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100分。
(一)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
(二)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70分。
(一)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二)借用他船证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50分。
(一)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
(二)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三)一次死亡(失踪)2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30分。
(一)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渔船达到使用年限而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或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终端的。
(五)一次死亡(失踪)1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20分。
(一)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四)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渔政渔港机构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10分。
(一)渔船应当申报营运检验而未申报的或应当申报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二)未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三)擅自改变渔船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四)擅自拆除渔船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五)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5分。
(一)发生事故后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擅离现场的;
(二)不执行编组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保持相互通信畅通,不与编组组长通讯联系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四)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
(五)在海上生产作业期间,职务船员人证不符的;
(六)冒用、租借他人或涂该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行为的;
(七)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八)以非法手段获取船员证书的;
(九)渔船未保险或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足额人身保险的;
(十)对已办理渔船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簿的;
(十一)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减分2分。
(一)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服从所属镇(区)、渔船组织和主管部门救助指令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烟火信号、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发生事故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的;
(四)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五)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经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的;
(七)渔船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八)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九)渔船系岸或者锚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不能保证随时操纵的。
第二十六条
渔船同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以其违规轻重程度从重计分。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事故隐瞒不报的,除按上述条款记分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船东船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记分考核由各沿海镇(区)渔船组织负责实施。渔船记分所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纳入各沿海镇(区)财政所统一监管,用于表彰奖励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先进单位(渔船)及个人。渔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分奖励。
(一)成功指挥救助遇险船只或人员的,经其所在镇(区)及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奖励 10分;
(二)在海上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的,经其所在镇(区)及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奖励5 分;
(三)渔船自考核年度起,未被记减分的,经其所在镇(区)核实确认的,每年度递加1分。
(四)其他各沿海镇(区)政府(管委会)、县渔港监督机构认为需要予以加分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每月28日前,将渔船执法处罚、隐患排查整改、动态监管等相关情况通报给渔船所在沿海镇(区)。各沿海镇(区)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应在接到情况报告的当月,对渔船进行记分并加减渔船安全生产保证金。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对渔船进行加减分记分的相关措施,由各各沿海镇(区)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保证金被扣除的,应当在30日内补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6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