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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这些原则是合同主
体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一般不会在生活中被人们提及,因为这些原
则是当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以至于很多时候被人们遗忘在记忆的某个角落。此
类基本原则的意义就像我们在各级政府的宣传栏中看见的“为人民服务”的口号是一样的,政府及公务员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我们的国家将各种情况及服务项目通过各种规章或
文件等具体化,此类具体化的规定其实都是来源于“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它们是不能与
“为人民服务”相抵触的,对于没有具体化规定的事情,则要在“为人民服务”这个总原则
下行事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关键词: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平的观念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规范,也是从事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准则。司法机关
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特别是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人员更应该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
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正当行使权和履行义务。其内
容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而有信,讲究信用(2)当事人
应依善意的方式得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
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
(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作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不讲信用擅自撕毁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重要法律原则。它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
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
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
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