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募集的基金_公开募集基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44: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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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件的答复

一.相关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公布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daodoc.com)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与邮件相关增加内容: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

第一百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豁免注册。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

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者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

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有重大违法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注销注册。被依法注销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项外,还应载明:

(一)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无限责任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无限责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零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一百零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有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适用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九)至(十一)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二.关于问题一“是否包含私募股权投资(PE/VC)” 1.网上的一篇文章:

基金法草案松绑 私募被纳入监管 公募与私募之间“庙堂之高”与“江湖之远”的鸿沟,正在被穿越。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各方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符合条件后,他们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2月21日,上海某合资基金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关于这项内容之前讨论过几次,现在才尝试推行,但草案中所指的私募,仅是私募中的一小部分。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私募股权投资(PE),并不在“公募化”之列。

对此,私募人士告诉记者,做资管业务的一定要学习了解监管意图,尽量提前做到完善,“但对于未来不专注做这块业务的机构,他们可能会谨慎扩大自己的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草案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进行了拓宽,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此外,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不能投资其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也获得一定空间。

“招安”私募

《修订草案》中,为私募基金开辟了一个新的章节——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该章节中,第七十五条之一“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适用本章规定”。

除了“非公开方式募集”,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证券投资品种”也在第二条中被扩充为——“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所谓的阳光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都被基金法纳入监管范围”,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私募只是一个大概念,目前只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而且还是分类进行管理。

有市场传闻,经过此次修改后,之前没有被纳入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但是,也有私募人士向记者透露,“听说PE方面,由于发改委不同意,就没有放进去。”

修订草案中,第七十五条之十三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总体来说,私募还是比较草根的”,私募人士向记者表示,但至少,目前排名靠前的近20家私募基金,对此还是很关注,并有长远打算。

基金人士告诉记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刚开始推行,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复杂过程,“但监管私募基金,对市场来说是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对于陷入成长瓶颈的私募而言,被纳入“正规军”亦为其成长开辟路径。

有基金公司高层向记者表示,私募基金作为一个有特色的市场,在中国会存在,“但没有办法很大很快速地成长”。

在其看来,一方面私募缺少“真正好的客户”,另一方面“私募缺乏差异化”。因此,当私募遇到成长瓶颈,“除非转成公募”。

全面“松绑”

“修改草案”中放射出的宽松信号,从基金公司股东方,一直延伸至基金公司员工。

首先,草案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范围限制,已不再全部局限于“金融机构”,而是“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长期投资理念”。其次,是关于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方面的放松。

“可能业内比较关心的,还有基金相关利益方的放松信号”,一位基金高管告诉记者,关于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以及基金对其投资托管行、公司股东相关股票投资的规定也有所放松。

修改草案的第十七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再次,股权激励也在新基金法中有路径可循。

修改草案的第十四条中提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基金员工持股,业内人士表示,“这为基金业留住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解决方法。”

最后,现有《基金法》中,对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也得到一定宽松空间。

修改草案的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基金人士表示,“放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限制,对基金操作而言是有利消息,但即便是在‘披露原则’下,也很难做到和之前同样严格的监管。”

2.关于pe和vc的联系

私募股权基金(PE)与风险投资基金(VC)区别和联系

近几年来,私募股权基金(PE)与风险投资基金(VC)中的PE和VC是资本市场中比较流行的词汇,在中国运作资本的圈内人连打招呼都是“你公司PE/VC了吗”。但是它们所代表的真正意义是什么,是否有区别和联系,一直存在疑问。为了厘清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两者的概念和内涵,很有必要对两者的关系作一比较,以便读者理解。在前文的私募股权基金概念中已经提过,本文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广义概念,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但是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并不包含风险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都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的具体阶段、投资领域、投资规模等方面有许多不同的特征。作为舶来物,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和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应该说都是起源于美国,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中最为兴盛。

私募股权基金(狭义),即Private Equity,直译为私募股权或者私有股权,主要是指投资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有稳定现金流的相对比较成熟的非上市企业,属于企业投资后期部分,包括了对处于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的投资,投资以企业上市为目标,然后退出企业。这类投资相对来说风险较小,但是投资回报率也相对有限。

风险投资基金(VC)—Venture Capital,从字面可以直译为风险资本,从投资阶段来说,又叫创业基金。它主要是以一定的方式从投资机构和富有私人那里募集资金,对尚未形成规模和未产生现金流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型企业和新兴企业进行投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对象基本上属于快速成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且具有新的商业模式的传统零售业或者某些特殊的消费品行业。这类企业一般都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高附加值的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并且能够保持一定期间的产品和技术优势,可以为企业提供较稳定的盈利回报。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通过企业被别人并购或出售股权而获利退出,但也不排除通过IPO方式退出,尤其是在中国的创业板开闸后,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方式退出已成为一种趋势。因为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一般都是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真正能够通过IPO概率一般只有10%,但是对风险投资基金来说,这10%所获得的丰厚利润远远大于其他90%不盈利项目带来的损失。所以对风险投资基金来说风险很大,利润空间亦大。

私募股权基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起源于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中小型企业的初创期,这期间私募股权基金的表现形式就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同义词。但是后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大型并购基金的风行赋予私募股权基金新的含义——并购基金。在以后不同的时期内,私募股权基金都有不同的含义,如:在经济危机期间的投资于濒临破产或者无法偿还债务而导致破产的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被称为不良资产基金;投资于成长型公司在两轮融资之间或者在上市前最后冲刺阶段为了改善财务的私募股权基金被称为夹层基金。到了现在,很多传统意义的VC也介入PE(狭义)业务,而很多被认为只做PE业务的基金也越来越多地参与VC项目,如著名的PE基金凯雷集团投资携程网、聚众传媒都是以VC形式投资的。此外,两者的投资对象和资金募集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都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仅仅是阶段

不同;同时,两者的资金来源都是通过以非公开的方式从投资机构或者富有个体募集资金。所以,在实践中PE和VC仅仅是一个概念上的区别,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了。我们可以认为,风险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以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这个阶段为前提的一种私募股权基金。

三.关于问题二“合格投资人“的理解”

网上的一篇文章:详见《关于私募基金立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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