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学生公寓教育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公寓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勤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学生公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在公寓居住、生活的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寓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依法对公寓进行管理,是学校享有的权利,是对学生生活能力培养、素质教育重要形式。
第二章公寓管理
第五条入住与退宿
(一)学生入住公寓,由学校统一安排。
(二)公寓房间由学校统一管理,按定员居住。
(三)学生需要调换房间、床位及室内设施的,由辅导员和公寓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统一安排。
(四)学生因入学、休学、退学、毕业等事项需要搬入、搬出公寓的,应当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或者退宿手续。
第六条公共秩序的维护
(一)公寓内禁止以各种名义从事经商活动。
(二)禁止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三)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小区的一草一木,不得破坏公寓小区内的设施。
(四)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或者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
(五)公寓内禁止打麻将和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公寓内禁止吸烟、酗酒。
(七)学生应当按时归寝,不准夜不归宿。
(八)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
(九)公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十)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
(十一)禁止在公寓内踢球或者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二)公寓内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储藏易燃、易爆品。
(十三)学生应当配合公寓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劳动,协助和支持公寓管理人员搞好清洁卫生、治安保卫等工作。
(十四)学生禁止翻跳门窗、毁撬防火门进宿舍。
(十五)禁止破坏、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用水、用电管理
(一)入住公寓的学生应当按规定使水用电。
(二)禁止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
(三)禁止使用电炉子、电饮具、电热棒(杯)、电暖瓶、电暖气、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第八条卫生管理
(一)保持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向窗外、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
(二)寝室卫生由住宿学生负责清扫,保持房间内的清洁。
(三)生活垃圾放到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扔、乱放。
(四)宿舍卫生由管理部门和学生管委会定期检查。(检查评比办法和细则详见另文规定)
第九条安全防范
(一)凭有效证件出入学生公寓。
(二)公寓按规定的时间关门,晚归者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 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加强安全防盗意识,妥善保管私人物品。因个人防范措施不力,发生物品丢失的,后果自负。
(四)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更换门锁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
(五)公寓内禁止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六)学生亲属、外来办事人员要进入公寓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经允许方可入内。
(七)禁止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非法、淫秽内容的书刊、光盘等音像制品、印刷品。
(八)禁止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
(九)禁止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
(十)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离公寓的,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经允许方可带出。
(十一)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或聚众闹事。
第三章公寓内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扰乱公寓公共秩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四)在公寓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踢球等对公共设施安全有影响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处分;
(六)在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乱贴海报、乱涂乱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坏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乱接电线、乱拉电脑网络线或私自改装墙体电源开关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消防设备及其他公寓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破坏公寓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无故不能按时归宿或者夜不归宿者,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收听非法、淫秽、录音录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非法、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破坏公共安全秩序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跳窗、毁锁走防火门,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者、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实施偷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棒、电暖瓶、电暖气、电热毯等电热器具者以及在公寓内储藏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携带、藏匿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其他违规、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在公寓内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打麻将或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行为处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沈阳医学院何氏视觉科学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