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权力观[材料]_警察权力观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4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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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五顾诚磊

公安机关的权力观

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并且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刑事司法力量。既然我国的法律已经给予了我们公安机关管理公共安全的权力,并且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国家必然会有许多问题,许多问题至今也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所以公安机关在这阶段必须强化自己的公共权力,而不是一味地削减自己的职能范围,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还要维护自己的权力,如最近出现的一个公安干警被群众咬住手指还打电话请示局长能不能反抗的实例就充分说明在信息化日益强化的当下,公安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受着人民群众的监视,稍有不慎就会受到抨击,而如果做出了一点成就,则是我们公安的分内之事,不值得宣传,公安机关在如今可以算是一个弱势群体了。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公安机关们就可以无限扩大自己的领地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试问,盖世太保在二战期间算不算是警察,那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如果有着像盖世太保一样的警察们,我们的社会岂不会大乱?所以,公安机关在放开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步步谨慎,如文强案还有公安干警强奸卖淫女的事件就充分说明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自己的权力做出必要的限制,要让公安的权力适当地处于透明状态,让老百姓们了解我们,理解我们,接近我们,当我们是一家人。

公安工作的开展必须还要走必要的途径。这个途径的寻找可以是好的,也可以使坏的。坏的方面诸如暴力执法、严刑逼供等等的事件这几年都见之于报端,对于公安机关的形象有了极大的损害,公安人员有责任要完成自身的工作,但不能为了工作而放弃了作为一名公安干警的基本原则,绝对不能采用损害人民利益的方法来完成工作,毕竟在我们国家警察两字的前面还有“人民”二字。

因此我们公安干警就必须要经过合法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了。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项法律制度还未完善,并且公安工作常年与老百姓打交道,法律又不能事无巨细地管理到生活的每个方面,这就造成了社会中的许多问题都处于空白管理之下,而公安机关又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也就导致了公安机关在某些方面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这就直接造成老百姓与警察的矛盾加剧,对公安工作的开展有了一定的阻碍,而这些阻碍又不能让公安机关摸索出正确的管理办法,因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所以,为了使我们公安工作更有序地进行,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特别是在公安管理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公安干警行使权力的途径,指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公安工作有章可循,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还要结合多年实践的经验,不能一味地搞官僚主义,“领导一句话,百姓不说话”的现象也不能出现,要使公安机关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行使。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力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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