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_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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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土地利用股、交易中心、行政许可股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采集和录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工作。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土地供应后的利用监管日常工作。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建设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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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土地价款;

(二)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建设和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四)是否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界范围开发利用土地;

(五)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价款、契税等相关税费;

(六)是否存在批少占多和移址用地情况;

(七)是否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八)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九)按有关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划拨价款和建安成本;

(十)属工业用地的,在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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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具体实施本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检查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监管工作。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任务由县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管理权限人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委派任务,巡查人员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得到任务后立即展开相应的巡查工作并及时的录入、上传巡查内容与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巡查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后,行政许可股(国土资源政务窗口)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签收《供后监管履行告知书》,并将存根放于该宗地的档案中。

第六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划拨决定书》、第 3 页

《出让合同》等签订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组织本辖区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在宗地现场显著位臵设臵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土地利用股、行政许可股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电子文档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宗地所在地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告知。对需要列入监管范围的用地,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跟踪监管。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对辖区内公示牌设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监管内容对公示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成为开工条件。

第九条 凡在××县境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竣工前15日内向宗地所在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工、竣工情况,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接到申报后必须严格对照上交资料逐一检查核对,确认一致后2个工作日上报县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相关资料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复印存档,原件上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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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进行开工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备案:

1、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2、用地测绘报告(相关土地测绘资质单位出具);

3、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公示牌及电子照片;

4、出让土地需提供《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需提供《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各自的身份证复印件;

7、经批准立项的需提供发改局批准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开工现场施工影像资料;

10、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第十一条 进行竣工核验申报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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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竣工核验申报书

2、《×××××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勘测成果报告》及宗地图;

3、土地出让金发票或用地审批规费支付凭证(缴纳过滞纳金、利息的还需提供滞纳金凭证);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是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不能以复印件代替。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必须提供原件由经办人进行核对是否一致。

不能提供原件资料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单位或相关当事人确认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予确认开工。

自行开工或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工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竣工复核验收受理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受理,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报情况,按照用地复核要求进行竣工复核验收,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同国土资源局验收组联合进行竣工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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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负责局系统内供后监管制度实施的各类后勤保障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

财务股:负责核验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如有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情况是否交清。

土地矿权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核验是否交清土地交易费。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核验是否建立用地公示信息;是否按期开工建设;在未满足开工要求情况下是否在到期15日内申报延期开工;是否按期进行竣工申报;在未满足竣工要求情况下是否在到期15日内申报延期竣工;是否存在闲臵土地。

地籍股:主要负责核验是否在使用土地过程中改变土地位臵、超占土面积。

行政许可股:负责核验是否在未达到法定条件抵押土地使用权。

土地利用股:负责核验是否经批准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有无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是否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转让土地;是否擅自提高容积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其它内容。

各职能股室根据核验情况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审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综合验收成果及意见上报局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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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复核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执法执法监察大队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

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产权分户、过户手续必须具备《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行政许可股方可办理。

对核验不合格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行政许可股不予办理产权分户、过户手续。

对复核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问题移交相关股、室、所。待处理完毕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问题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继续办理用地复核验收。

《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审批表》作为产权分户、过户手续重要依据并放于该宗地的档案中。

第十六条 国土部门将进行实地竣工复核验收,将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如验收成果中出现与验收项目不符的,该次核验测绘费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延期开竣工的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提出申请。

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申请延期,土地利用股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用地单位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一年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由局会审会研究决定。

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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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申请竣工核验延期,土地利用股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期后一年以内申请项目竣工核验由局会审会研究决定。

经办人员需核实延期原因,明确界定是政府原因还是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竣工,根据核实的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臵。

第十八条 开竣工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开竣工时间可予以延期:(一)不可抗力;(二)土地出让方无法按期交付土地的;(三)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土地被临时占用或受其影响不能开发建设或完工的;(四)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符合上条规定开竣工时间延期的,土地使用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延期交地、规划调整、县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或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同意或要求延期动工建设等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期时间,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30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土地利用股审核,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签,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与原土地使用权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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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或《宗地开竣工时间变更协议书》,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新约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超过《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建设期限而未开竣工且不满一年的按违约处理,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及利息。

未能按期开工建设并已认定属于闲臵土地的按照《闲臵土地处理办法》查处。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利用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按本办法进行申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计入不良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并限制其在2年内不得在××县境内参加任何土地招拍挂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建设用地供后警示提醒制度。各任务巡查人员对已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前30天发送《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约定竣工日期前30天发送《竣工建设提醒通知单》,提醒项目单位或个人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及竣工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已供土地开展动态巡查,充分发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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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监管职能,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落实专人对辖区已供但未开竣工土地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活动,对有可能造成土地闲臵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者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者依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监管巡查要及时填写“监管跟踪卡”和巡查记录并在监管系统录入、上传日常巡查资料,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情况,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现场巡查,并填写“监管跟踪卡”和建立巡查台账并在监管系统录入、上传日常巡查资料。

在巡查时如发现有违规违约迹象的,要及时制止并警示。

第二十三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约定开竣工日期的个户建房或联合建房等行为的在动工建设期间授权监管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次的日常巡查,填写“监管跟踪卡”做好巡查台账记录并录入、上传监管系统中日常巡查资料。严防违法占地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或由县执法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在未依法查处前行政许可股不予办理产权分户、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变更《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内容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要督促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补缴有偿使用费差价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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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对涉嫌土地违规违约行为经制止仍不停止违规违约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业务流程图、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样式)、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供后监管履行告知书、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开工建设履约通知单、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竣工建设提醒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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