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大典型案例_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41: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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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拍拍贷网使用的标识即为“ ”。“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中文和字母的字面信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拍拍贷公司运营,拍拍贷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 ”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拍拍贷公司承继,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典型意义】

涉案拍拍贷网是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首家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网络平台,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该案通过依法保护上海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制止了商标抢注的不诚信行为,同时也指引创新型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例七

上海乔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应适用“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他人在购买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后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时,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再销售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乔杉公司依其与“森田藥粧 ”注册商标权人签订的森田藥粧面膜大陆地区网络独家经销协议,取得对任何涉及网络侵犯被许可商标的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壹号大药房在纽海公司提供的“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了“壹药网官方旗舰店”,销售“森田药妆”面膜。乔山公司通过公证确认,“壹药网官方旗舰店”网页上产品信息显示:“森田药妆玻尿酸复合原液面膜5片装X3盒+森田面膜3片(赠品)同样适合敏感皮肤”,商品介绍中有每片面膜包装和外盒包装的正、反面照片,面膜包装正面标注“森田藥粧”、“台湾驰名商标”,面膜包装背面标注产地中国上海,台湾森田药妆有限公司授权制造。乔杉公司认为壹号大药房未得到商标权人或乔杉公司的合法授权,应推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起诉要求壹号大药房、纽海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并赔偿10万元。壹号大药房诉讼中提交了“森田藥粧”商标权人给大陆地区线下代理商的《授权书》、《商品采购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其销售森田药妆面膜系真品并来自合法采购渠道。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该带有商标的商品后再次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时,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在壹号大药房已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面膜系从大陆地区其他线下合法代理商处采购,而乔杉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壹号大药房所售涉案面膜为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壹号大药房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乔杉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采取线上、线下授予不同代理商商标使用权,并实施不同的销售价格策略,通常会引起从不同渠道采购商品的销售商与授权代理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一次用尽”未作规定情况下,该案明确合法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商标权人与所有权人对商标权的使用冲突,应适用“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对保障商品在一国市场内的自由流通及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群志光电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时,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劳务派遣服务报酬的合理性和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受益者,确定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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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群志公司为用工单位,双方于2008前年已建立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正东公司根据群志公司需求派遣劳务人员,群志公司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支付派遣服务费和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支付风险金,但是对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由谁负担没有作出约定,双方的劳务派遣关系于2012年底结束。期间,双方均未缴存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2013年起,多位被派遣劳动者先后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向正东公司发送《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要求正东公司为另外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补缴年限均在被派遣劳动者由正东公司派遣至群志公司处工作期间。正东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了每人100多元至200多元不等的公积金后认为,该笔金额应由群志公司承担,诉请法院判决群志公司偿付该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主体,但不能推定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即由其最终承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未形成交易习惯,故本案应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确定系争费用的承担主体。其一,正东公司为群志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所获得的报酬远低于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其二,劳动者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群志公司直接获益,根据“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用工必然存在的成本,由用工单位承担,较为公平合理,故判决系争费用由群志公司承担。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明确了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时,适用合同法“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承担主体,在维护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利义务上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例九

骆某某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网络销售平台入驻商家被举报商品缺斤少两时,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报后移送入驻商家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应认定已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骆某某通过12365网上热线投诉举报其在“1号店”网站购买网店“楼兰蜜语”的200克/袋包装红枣短斤缺两,要求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进行调查及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将该投诉移送“楼兰蜜语”网店开设者即涉案商品销售者武汉金绿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并于同年2月9日向骆某某告知了相关移送情况。骆某某不服该告知,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骆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和上海市政府复议决定违法,并附带提出行政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骆某某的举报投诉涉及商品销售者违反计量法律法规,涉案定量包装商品非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的自营商品,系入驻商家金绿果公司直接从武汉发货配送并开具发票,故涉嫌实施计量违法行为的主体为金绿果公司且该行为发生地在武汉。我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上海自贸区质检分局据此将金绿果公司涉嫌计量违法行为通报武汉市质检部门管辖处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上海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判决驳回骆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涉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加强该领域的行政监管成为行政执法的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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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领域。然而,“互联网+”经营方式下,行政监管地域管辖问题变得复杂化,尤其对于界定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管辖依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认识产生分歧。该案基于方便管辖、行政效率及执法有效性原则,对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不一致且住所地不在同一行政监管机关辖区时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及执法主体作出明确,为网络购物方式下依法科学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及促进消费者有效维权提供了指引。

案例十

波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尼某、陈某逃汇案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付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虚构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如果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逃汇罪构成要件时,应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波驷上海公司系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月至11月,波驷上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尼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向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提交该公司与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工程船等售货合同、发票等材料,收取外汇资金,后又向上述银行提交该公司与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发票、虚假提单等材料,由波驷上海公司总经理陈某根据尼某的指令将上述以转口贸易名义收取的外汇资金付汇至英国财富资源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的离岸账户,涉及资金11笔共10,815,027.43美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从境外收汇及向境外付汇,属于我国外汇收支范围,无论实际操作中先收后支还是先支后收,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及《刑法》逃汇罪的约束。波驷上海公司以转口贸易名义付汇所依据的提单虚假,付汇缺乏真实存在的转口贸易,其行为符合逃汇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且从客观上造成了我国转口贸易额在外汇统计上的虚增,扰乱了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判决波驷上海公司、逃汇罪,并作出相应处罚。

【典型意义】

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金融创新,促进贸易自由化,但并非意味外汇收付均不受管制。该案是较为典型、复杂的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判决明确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汇受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规制,对打击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外汇管制差异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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