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41: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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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

(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

(一)入侵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

(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

(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

(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

(七)安全检查设备;

(八)出入口控制设备;

(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

(十)周界报警设备;

(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

(五)访客警示系统;

(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

(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凡在我省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登记,办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生产、销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防范产品(如防弹复合玻璃、运钞车、防弹衣、警用特种防伪技术产品等)的单位;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在川、外省驻川、省级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其余单位由各市、地、州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准产、准销证》。各地不再重复发证。

第八条申办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须报送

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复印件,如无此经营范围的,须向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增项或列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四)产品的执行标准、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材料。

第九条省外来.川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的介绍信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方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技术防范经营业务。

第十条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我省生产、销售的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公安部北京、上海质检中心型式检验合格或经过省公安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认证并授权的质检站进行型式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合格。

(二)质检站应严格执行省公安厅技防办安排的技术防范产品检验任务;已经授权质检单位检验合格、省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省外来川的技术防范产品,质检站不得进行重复检测。

(三)未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评优、定点检验和从事监管、监制等活动。

进口技术防范产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技术防范产品的开发、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专家审查,审批、备案生效后发布实施。第十二条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

督抽查和重点查处工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撤销其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省公安厅技防办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办《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在川、外省驻川、省级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其余单位由各市、地、州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资格证》。各地不再重复发证。

申办《资格证》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复印件,如无此经营范围的,须向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增项或列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场地使用证明;

(四)施工设备和测试仪器情况;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材料。

对第一次申请办理《资格证》的单位,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实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管理制度。省外单位来川承接安全防范I程设计、施工业务的,适用此项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工程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凡从事安女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公安厅技防办定期举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者,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4—9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0—94《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等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安全防范工程实施分级管理。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安全防范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管理。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由各市、地、州

公安机关技防办管理(成都市可适当放宽至概算为50万的安全防范工程)。个别二级工程可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视其具体情况委托各市、地、州技防办管理。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重要单位的安全防范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管理。

国家、政府对涉外宾馆、饭店电视监控部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安全防范工程,其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正式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将方案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设计文件,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查后方能正式施工。

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八条重要安全防范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竣工时,监理方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卞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需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至少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根据行业标准的有关规

定写出试运行报告;

(二)安全防范工程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可,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写出初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三)三级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根据竣工报告组织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发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二级以上工程在正式验收前,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二级以上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进行。根据工程规模,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CA/T75—94标准所要求的验收内容,对照系统检测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从工程的系统技术、施工质量和

文件资料等三方面进行验收与审查,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对已正式验收的安全防范工程,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按分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责成整改。

第二十一条在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系统操作设备维护管理、安全保密和值班值勤制度。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或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未办相关手续的,应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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