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管部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_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39: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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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程(gc-xzxk-01)

(一)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设立和执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三)申请条件:

凡与金融机构发生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信贷业务且在武汉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应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机构申领贷款卡。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3.《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家庭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庭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人企业申请贷款卡前的上年度及最新的季度或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盖企业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2.申请贷款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3.若委托他人申请贷款卡(编码)的,还另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

14.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

1、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编码);

2、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 15.确需办理贷款卡(编码)的,应提交编制委员会关于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的复印件、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金融机构信贷意向书以及本单位正式介绍信。

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五)许可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辖属支行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其贷款卡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办理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认为借款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1.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址:(1)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3号金融大厦一楼人行“一站式”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27-85801500,85807063;(2)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武汉金融超市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服务窗口(江南工作站),联系电话:86659351转102。

2.中国人民银行蔡甸支行,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联系电话:69842168;

中国人民银行江夏支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联系电话:87015361;

中国人民银行黄陂支行,地址:武汉市黄陂区,联系电话:61006737;

中国人民银行新洲支行,地址:武汉市新洲区,联系电话:89361010。

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项目操作规程(gc-xzxk-02)

(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和执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三)申请条件: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3.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四)申请材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五)许可程序: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2.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相应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于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4.开户许可证记载下列事项:“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户许可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5.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办理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3号金融大厦一楼人行“一站式”服务大厅

电话:027-85808016 85777218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操作规程(gc-xzxk-03)

(一)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二)设立和执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三)申请条件: 1.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2.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3.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6.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1.人民银行发布通知;

2.商业银行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3.人民银行受理申请; 4.人民银行审查申请材料;

5.人民银行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7.承诺的办理时间: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8.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1号 电话:027-65615629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操作规程(gc-xzxk-04)

(一)项目名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二)设立和执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5号);

3.《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三)申请条件: 1.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4.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5.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6.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7.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财政国库集中代理银行申请书,主要包含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说明;针对财政国库集中业务的特殊性,而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内容;

2.《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3.前两个年度资产负债比例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4.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作出的最新监督检查报告和综合评价;

5.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五)许可程序

1.人民银行发出开展资格认定的通知; 2.商业银行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3.人民银行受理申请; 4.人民银行审查申请材料;

5.人民银行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营业管理部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1号 电话:027-6561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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