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协(,修) [推荐]_坪山新区教育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38: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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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

委托协议

甲方:坪山区教育局 乙方: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教„2012‟426号)的文件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相关工作,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的文件规定,代表坪山区依法确定享受学位补贴的对象、标准及受委托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

乙方作为受委托民办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

第三条 学位补贴对象:在乙方就读,符合我区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学位补贴标准:按小学不超过5000元/年/生、初中不超过6000元/年/生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标准已包含我区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标准)。乙方收费标准低于学位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乙方收费标准高于学位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第五条 学位补贴的程序

与我区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一)初审 民办学校将申请补贴的学生资料收齐并进行初审。家长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初审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审核 申请资料由区教育局汇总后,统一送往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学校应将审核结果显示为“不合格”或“未审核”的情况告知家长。

(三)复核 若家长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学校应指引家长到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告知家长须将复核结果提交给申请学校,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区教育局进行协调处理。

(四)公布 申请学校应将审核结果在校门口或校内宣传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

以上程序的时间要求,以甲方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补贴公告为准。

新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的学生乙方可实行“先收后退”的办法,即学生入学前按乙方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待其资格材料审核合格,教育局将资金拨付到乙方“监管账户”后,由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按学位补贴标准退还至家长手中。已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上一个学期两免资格给予免费入学。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对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资格的新生,乙方应优先安排学位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学杂费。

(三)对甲方调配的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资格的新生,乙方应优先安排学位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杂费。

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一)乙方要认真做好学生学位补贴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乙方应将经各相关部门验证审核资格为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合格学生名单上报公共事业局教育科;

(三)乙方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20天内将变更的学生名单如实上报区教育局。

第八条

甲方每年5月对乙方的学位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乙方下学年是否成为受委托学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甲方在学年结束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下发的补贴公告完成学位补贴初审、报审等工作的,致使符合学位补贴条件的学生未能享受到学位补贴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受委托资格及其他各类奖励,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坪山区教育局(盖章)受委托学校(盖章)

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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