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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法规文号: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发文日期:2011-09-1
4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人俱乐部文件提醒: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05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7号)《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1]99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1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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