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_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32: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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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包括省属监管企业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省属监管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督促省属监管企业组织实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对固定资产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并执行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定分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控(参)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组织进行固定资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按时上报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组织实施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审批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固定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八条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具体固定资产范围按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情况两种口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二)按使用情况分类。

第十一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第十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况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经济用途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各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或核销等行为。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转让,是指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所有权注销的行为。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省属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转让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固定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询价后,按照统一监管、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和统一收费标准的要求,一律进入省政府国资委指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

(二)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审核通过后,填写《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资产报废(损)申请表》,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冲减单位资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省属监管企业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由省属监管企业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0--11月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1.省属监管企业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申请文件以及相关决议。

2.资产原值凭证。

资产原值凭证可以提供购货单(发票、收据等)、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的复印件,须经本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省属企业技术鉴定小组意见。

省属企业处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应当自行组织技术鉴定,并提交《技术鉴定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应由鉴定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所属单位红章。

4.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1)申请处置房屋建筑物时,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申请处置车辆时,必须提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其中,按规定已经报废回收的,必须提交《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3)因建设项目而准备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必须逐项说明原因,并出具建设项目批文、城市规划文件、规划设计图纸等复印件;

(4)企业对外以无偿调拨方式处置资产时,必须具备省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通知和接收资产单位的接收函。

5.特殊情况的说明。上述材料如有缺失,应逐一详细说明原因,经所属单位审核并加盖红章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与上述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刊或网站上公开信息。省政府国资委对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交易行为及主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转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于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国有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等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三)转让固定资产的底价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价值较低或可以在市场直接询价的经核准可不评估),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动。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省政府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四)固定资产转让合同,由省属监管企业与受让方签署。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活动,须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省政府国资委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并出具核准、备案通知书。未经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或询价结果,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交易和变动的依据。

固定资产转让成交后30日内,省属监管企业将交易结果及相关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并按照备案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擅自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并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属监管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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