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_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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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大 学

苏大 [2008] 6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办法暂行办法》

苏 州 大 学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资金 审计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纪监审办公室

2008年09月27日印发

校对:徐昳荃

附件:

附件:

苏州大学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审计工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苏州大学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范围

(一)学校划拨的学院(部)经费。主要是指学校划拨给学院(部)的行政包干经费、本科生经费、研究生经费、特支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

(二)学院(部)自有资金。主要指纳入学校结算中心管理、学院(部)自主支配的对外服务创收的收支、投资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等。

第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学校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部门将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原则上在每届学院(部)领导班子任期内审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资产管理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来源(收入)、使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情况;

(二)相关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情况;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重点

(一)学院(部)自有资金来源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物价部门和学校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或超标准收取费用;

2.未经学校财务处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擅自收费;

3.用自制票据等不合规收据收取费用;

4.隐匿或截留应上交的学校收入;

5.其它违规或不当收入。

(二)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未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个别领导或相关人员私自将本单位经费或自有资金外借或挪用;

2.虽经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或上级批准,但经费或自有资金使用造成损失或浪费;

3.招待费用超过标准,福利性、劳务性支出异常;

4.虚开购物发票、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现金;

5.超过一年以上长期占用公款不销账。

(三)自有资金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1.现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现金保管不安全;

2.以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形式公款私存;

3.未按账、款分离原则设立内部制约制度;

4.重大开支未经学院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没有实行民主理财;

5.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设置不完整,编制不规范。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相应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门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

学校对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的审计结果由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学院(部)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学院(部)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部)经费和自有资金审计可以与学院(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第十四条 对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群团和直属单位的经费审计,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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