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第三轮现代渔业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东营市现代渔业示范区”。
关于上报《福清市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实
施办法》的请示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
为规范我市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现将制定的《福清市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实施办法》上报贵厅,请审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4年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财农【201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指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福清市水产企业或个人承担的福建省第三轮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成情况、执行效果等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完善项目验收制度,是科学判定和准确评价项目执行效果、质量和水平的客观要求。
第四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准确、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现代农业(渔业)生产
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内容,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协议书的签订以及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验收范围:
列入福建省第三轮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第七条 验收内容:
(一)协议书签订的各项实施内容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执行及财务核算情况;
(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八条 验收方式
通过书面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在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实施任务及考核指标后,需及时向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在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或未达到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及时向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将联合向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行文项目延期验收请示。经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限最多不超过半年。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项目前期工作
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并提供下列申请验收材料:
(一)项目协议书;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
(三)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全景照片,主要建设改造内容前后对比、施工过程照片,必须彩色打印或将照片粘贴在纸上);
(四)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权证明
(六)养殖证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企业自筹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并附项目财务支出凭证及账簿。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书面材料经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审查通过后,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报告。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项目结题的意见。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1个月内,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聘请有关专家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审查,做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由包括技术、财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验收项目的实施内容、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并保守被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以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内容、建设要求以及实施协议书所约定的实施内容、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照或未完成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内容、建设要求以及实施协议书所约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建设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违纪行为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提出复核申请。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组织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日后1个月内,携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项目验收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项目凭证等原件一并提交到福清市财政局农业科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验收效力
第二十条 为按照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内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直接取消资金补助资格,所余资金由省厅滚动
用于支持以后年度其它现代农业(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第项目验收资料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保存。
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发现违纪现象,将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应当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