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办理条件及贷款使用方法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_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30: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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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仓单质押贷款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法从事粮油商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业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违法记录;

(三)经常活跃在广东华南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粮油交易客户,并持有最近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合同,同时合同必须约定货款经由交易中心帐户结算;

(四)持有银行及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

第二条 贷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经年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二)已经年审的《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

(三)已经年审的《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

(四)《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担保的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受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填写完善的《董事或股东名单及签字样本》、《法定

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

(七)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以及

相对应的经税局确认盖章的纳税报表。

(八)如为农业龙头企业,则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

件;

第二条 仓单质押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人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审查;

(二)银行按内部规定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

(三)若同意贷款则向贷款人出具贷款意向书。

(四)贷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条 贷款的发放及使用

(一)贷款人将第一期的采购货款汇至交易中心帐户;

(二)银行贷款人所贷款项汇至交易中心帐户,作为贷款

人根据交易合同约定应付的货款;

(三)由交易中心开出第一笔提货单,其提货数量为贷款

人已汇第一期货款对应提货量的70%。以后各期的提货量均依据贷款人已还贷款额所对应的提货数量的70%开具,直至全部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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