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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
鄂建文【2004】23号
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州、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七月份以来,我省钢材、水泥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据调查,今年年初,圆钢、螺纹钢的价格已涨到了3500-4000元/吨左右,水泥价格涨到了380-400元/吨左右,同现行使用各类定额的统一基价表中钢材、水泥取定价相比,钢材综合涨幅在40%以上,水泥综合涨幅在13%以上。其涨幅之大,是一般企业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由此引发部分工程结算纠纷、合同履约困难、工程停工、工程质量下降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的,在总报价中未计取风险系数的工程,钢材、水泥价格变化幅度在±10% 以内(含 10%)的,不计算价差;超过 ±10% 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双方同意的原则,协商计算价差。在总报价中已计取了风险系数,且合同明确不能调整钢材、水泥价格的,其价差不予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了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钢材、水泥的价格调整的,可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钢材、水泥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实际发生价格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各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双方重新协商确定钢材、水泥价差的调整办法。
四、钢材、水泥的价差只计取利润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五、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再计算钢材、水泥价差。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