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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在中国大地上展开了史无前例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全民普法规划紧随着国家法治的进程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已整整实施了25年。25年的普法历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开拓创新普法工作机制、载体和特色,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促进了全社会法治水平的明显提高,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在看到成就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一些固有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等因素,普法工作依然存在着相当的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的尖锐。
一、当前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认识不高,不够重视。很多兼具普法、法制宣传职能的政府单位、部门一心只放在如何为本单位创收怎样提高政绩上,而并没有把普法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当中。有些单位是临时想起临时办,有些单位是检查来了即时补办,而有些单位干脆不办,到了年终时再凭空捏造材料。
(二)民众政府缺乏信心,影响普法工作的开展和普法成效。地方政府远离中央,甚至远离省政府,上层对其监管力度小,地方主义色彩严重,而政府官员甚至是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为民服务观念淡薄,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而且基层关系纵横交错,容易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良现象的产生,将直接损害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政府的形象。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将越来越差,政府的领导力势必削弱,普法工作也就很难开展取得成效。
(三)普法工作“重义务灌输,轻权利宣传”。在普法中过于强调民众的接受义务,轻视民众的接受的选择的权利。在法制宣传教育内容设定上,注重和强调义务性、禁止性、制裁性法律规范的灌输和教育,轻视和忽略权利性、许可性、保护性法律规范的宣传和告知,偏重于法律责任的教育,忽视了法制思想的引导。
(四)普法形式单调,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现实中很多普法活动的举办形式是或把一些法规。法条印制成册发给社会公众,或挂几张宣传海报,或是开个会由个别领导在台上一再强调要求民众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违法,大讲特讲空洞的话,而不涉及真正的法律。形式相当的呆板,其结果往往是宣传单丢得满地是,听讲话的要么忙自己的事,要么在打瞌睡,没有起到丝毫的作用,反增反感情绪。
(五)普法缺乏针对性,只管普,不论吸收,只重普及率而轻视效果。普法活动的开展往往是为了完成任务而走过场,往往不分是什么法,针对的是什么对象,对所有的人都普及同样的法律,不论民众主体是否用得着。普法工作缺乏针对性,每年“12.4”法制宣传日虽然开展的轰轰烈烈,但是效果不明显。
二、正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与规律,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其他事物一样,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些特点规律,对于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概刮起来主要体现为“四性”: 一是系统性。除普法教育工作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之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其系统性日益凸显,一个直观的表现就是法律法规数量的大幅增加;二上差异性。毋庸置疑,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普法受众个体因为受教育程度、职责岗位、对社会事务的任知水平和方法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对普法工作的认识和要求也是千差万别;三是渐进性。普法工作本身是一次改变人的思维及办事方式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目的就是要冲破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人治社会对人的思想禁锢,向崇尚法律、依法治理的轨道上发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本质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思想变革,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也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些都决定了我国所从事的普法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过程。这一点从我国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实践中的一些提法及要求中可以得到印证:如从“一五”普法提出的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到后来提出的普及专业法律知识;从普法之初的单一普法到“普治并举”;从提高法律意识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普法重点对象从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五五”普法扩大到广大农村人员等等,这些都无一不体现了普法教育工作的渐进性特点。四是实效性。普法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使其在思想意识和能力水平上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效性十分明显。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具有的系统性、差异性、渐进性、实效性,尤其是普法受众的差异性,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牢牢把握针对性和生动性,进而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一)普法对象追求最大化的普及面。改革开放后,经济大流动带来人口大流动:一方面,城市居民自愿或不自愿地摆脱了对单位的依附,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另一方面,民工潮形成了一个职业和空间流动性很大的庞大群体。人口大流动带来的普法对象的新变化表现在:(1)农村实际人口减少,城镇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是普法的难点和死角。(2)劳动力适龄人口增加,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流动性大,社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有统一、有组织的普法十分困难。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建立大服务机制。而建立“法律进社区”服务机制除了要继续在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四个一建设,即在每个社区建设一个高质量的法制宣传栏,举办一次法制讲座,赠送一批法律书籍,建立一支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外,还需要实现“五结合”,即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及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有机结合。仅仅依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的有限力量,难以应付在社区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而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资源,如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开展社区学法用法,就能更好地推进社区法治教育和服务工作,就能使居民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居民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使社区各项工作迈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二)选择实效性的普法方式。对于普法方式,可谓是煞费苦心,希望通过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普法。比如发放普法传单(小册子)、出版法律宣传栏、送法进社区(村)、送法进企业、法制文艺演出等等。尽管这些活动看起来热热闹闹、轰轰烈烈,但其实效性却是十分有限的。在普法过程中要强调一是法律知识是通过公众经常关注的载体传递的,是以公众感兴趣的形式出现的,普法活动对普法对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二是普法活动不会增加公民的额外负担,包括时间上和经济上的。尽管很多公民都会承认,“懂法”对他们十分有好处,但是如果不是陷入某件实在的法律事务之中,很少有公民会付出额外的时间和金钱来学法,即使这些时间和金钱消耗是他们完全能够承受的。因此,普法要适应社会信息化趋势调整方式:一是更多地运用吸引力、穿透力强的电视媒体开展普法宣传。近年来诸如“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焦点访谈”之类的法制类电视节目深受欢迎,起到了普法作用。而且公民通过公共媒体接受法律知识说到底是一种主动选择的结果,不需要行政成本。二是运用网络等多种宣传载体,可以扩大覆盖面,提高宣传效果。对经常接触网络的青少年和中年人群体,可以利用网络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改被动式灌输为个性化、交互式法律服务,如12348法律咨询电话、网络法律咨询等方式。
(三)追求法治化的社会目标。法律是一种理念,是一种法律思维。人的认识水平及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无限的表现在人能够认识事物的本质从而形成法律理念;有限的则表现在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认识完所有的单个事物即人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记住。因此,只有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思维,才能是法律真正进入民众的生活中去,而单纯的条文灌输久而久之只能增加民众的负担,为此社会成员对兼具活泼生动性的普法有着极大的期盼。因此,必须加大对民意的调查与吸收,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工作,切实改变单纯灌输为法律素质的养成,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引导公众形成法律至上的理念。在形式上开展诸如有奖问答,征文比赛之类的活动,把过去的单纯的发条文改为请人现身说法等一些为社会成员乐于接受乐于参与,能形成互动性的形式上来,同时尽可能办一些法制课程,通过课程切实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四)探求实用性的社会效果。普法工作要取得实在的社会效果,必须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需要普及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时候对不同的人进行普法。以前的普法对于一些与公司自身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的普及是相对较多的,但是对于诉讼法及法律具体操作方法的普及还是十分薄弱。因此,“六五”普法内容应重点放在与公民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上,加大对诉讼法的普及,注重法律操作方法的传授。同时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对农民普法,要结合农民的生产和娱乐需求来宣传法律,在农忙时节普及有关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在农闲时普及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使普法能真正的对受普者得到实惠,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使普法资源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被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