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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二大队 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情况调研材料
为了使上级单位了解掌握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按照市编办的要求,我大队七月下旬开始对本单位承担行政职能有关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现就调研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二大队基本情况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二大队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71人,管理人员68人,工勤3人。
二、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具体任务
二大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我大队负责在昌邑区辖区16条街路(解放东路、解放北路、松江东路、松江北路、东昌街、天津街、上海路、重庆路、辽宁路、中兴街、四川路、江湾路、雾凇大路、新昌街、青年路、延安路)区域内行使市容、规划、园林、绿化、市政、环保、公安交通、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吉林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吉市编行字[2002]5号)文件规定,我单位在吉林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市城管年组发
[2009]3号)文件规定的区域内行使行政职能。
四、界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从事行使行政职能人员的范围
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我单位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我单位在编人员均为从事行使行政职能人员。
五、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式的设想和建议
(一)、现行体制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执法主体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法单位不应为事业单位体制。城管队伍作为具体执法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才有行政执法的资格,它没有合法的身份,在执法过程中总是有所顾忌,使执法效率降低
2、执法保障不足,执法职能难以拓展和发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执法成本就越来越大,缺少政府的支持和经费的投入,很难使执法职能充发挥作用。城管执法单位的办公设施、车辆装备、通信装备、教育培训等都要滞后。执法人员缺乏法律保障,在遇到暴力抗法等行为时,缺少有效保
护措施。
3、地方立法不足。自1996年以来,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然而一直以来,城管执法没有一部独立的法规来作为执法依据,没有落实城管体制和城管执法机制及城管队员公务员身份,城管执法无法可依。
(二)、设想和建议。鉴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现状,应尽快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将城管执法人员纳入行政编制,成为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的行政执法机关,并落实城管人员的公务员身份。
六、所承担的行政职能与部门行政职能统筹的建议 协调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与公安、工商、环保、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制度化的协同配合(联动)机制,使执法更严密、效果更好;发挥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共同管理城市的社会氛围。
七、事业单位“转行政”程序的建议
我单位现有人员三分之一是军转干部,除调任、转任本身具备干部身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为2002、2003年统一考试新录用人员。所有人员均按规定执行了“逢进必考”的录用制度。所以原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都应该划入行政单位或新的行政单位,也不违反了公务员“逢进必考”的原则。
八、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机构转型时,应考虑人员安臵问题,避免造成人员思想混乱,甚至造成不安定因素,如人员上访等。加强与执法人员沟通与联系,做到宣传到位、工作细致,当地有关人员对机构改革不理解,甚至反感,争取大多数人员的配合与支持。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第二大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