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对全市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的通知_水产品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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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对全市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水产品加工企业”。

舟环[2007]89号

关于切实加强对全市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

环境监管力度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目前,我市临港工业特别是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迅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根据省、市主要领导就《临港工业发展迅猛但带来的环境压力应予重视》专报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我市“811”污染整治及污染减排工作实际,要求全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省、市两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对我市船舶修造行业及水产品加工企业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整治,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整治,确保关停到位、整治到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真正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为船舶修造企业及水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检查:

1、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2、有无污染治理设施;有无不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行为;有无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船舶修造企业固废是否分类存放,存放、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船舶修造业及水产品加工业相对集中的工业区块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该区块环境质量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三、整改要求

1、对1998年以来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项目,已经投产的要依法予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责令补办手续;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能开工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未依法缴纳排污费或拖欠排污费的须依法予以追缴。

2、所有没有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船舶修造及水产品加工企业必须限期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既无污染治理设施又不能按污染整治计划按期实施整改的报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停。

3、船舶修造企业一般固废与危废等须按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存放及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未按要求建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及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区块、重点监管区,不得再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四、整改时限

各县(区)环保局须在10月底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关停及限期治理企业清单(必须明确整治措施及整治时限),普陀区要按文件要求对点名的几家企业逐一说明整改措施。请各地按整治方案抓好落实工作,加强监管,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市环保局将于11月中旬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各县(区)环保部门年终工作考核及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报:张家盟书记,梁黎明市长,马国华副市长,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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