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会保险单位内部控制”。
星人社字[2011]4号
星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星子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第六条 内部控制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授权批准控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及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在授权批准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内部控制主要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十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每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业务主管、分支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力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制定针对各种风险的应急预案,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违反内控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罚。
(一)征缴部门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审核和复核;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变动的审核和复核;
(三)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的管理;
(四)重点费源的调查、核查和监控;
(五)企业欠费核销及滞纳金减免的审核和报批;
(六)征缴人员的现金接触;
(七)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评定和欠费单位的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实行个人帐户管理的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加强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一)个人账户台账的管理;
(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记录的个人账户余额的定期对账;
(三)个人帐户年度计息和年度结转;
(四)个人账户基金年末余额的告知和与参保人员的核对;
(五)个人账户转移和继承业务的原始资料真伪辨别。
第十九条 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防止发生虚报、冒领或少付、漏付社会保险待遇。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帐,按照不同险种分帐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不得相互挤占。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相关人员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录工作。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基金收支和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基金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和控制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基金财会业务或直接接触基金。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与基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的管理。明确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
并定期修改。超级用户的密码(口令)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和修改密码(口令)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门应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备份恢复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远程备份等措施,防范出现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的风险,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业务数据录入修改内部监督控制办法。业务数据的录入应手续齐全,数据修改应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进行,数据修改应留痕备份。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改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保障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应进行加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要制定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
1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三条 稽核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的有关具体事项,并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活动。内部控制评价的步骤为制定评价方案,开展评价活动,提出评价意见,反馈评价结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内控考评工作。内控考评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时限为上年度。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