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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日钓鱼岛纷争事件的评述
一、钓鱼岛的历史
钓鱼岛列屿,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被中国先民海外探查所发现,命名为“列姑射”,位于北赤道洋流“黑超”流带主干的左侧,拥有无可争议和不容置疑的专属发现权。在之后的历史中,汉代、隋朝、宋代、元、明、清等朝代的国图中都有钓鱼岛的存在,并未钓鱼带列屿多次命名。而正在中国经营东海海疆,全面廓清海上势力范围和确立主权领土的实体海域之期,日本却正处于严酷多的长达480余年的所过时代。在此期间,日本并未与中国有任何交往,并禁止国内船只出海与世界其他各国来往,日本几乎与世隔绝,根本无法了解钓鱼岛的一切,更谈不上钓鱼岛属于其固有领土。而日本极力鼓吹钓鱼岛属于日本的领土,这是赤裸裸的“窃土”行径,我们每一个国民都应当行动起来,找取充分的证据证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揭露日本的这种“窃土”行径,维护国土安全。
二、钓鱼岛的战略价值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是我国东海靖鱼场。在钓鱼岛与东南方的北小岛、南小岛之间,是渔民的天然避风港湾。
(1)石油价值: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结论: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因此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对于石油资源日渐短却的中日两国都生命攸关,并更加激起日本夺占钓鱼岛的野心。
(2)大陆架划界:钓鱼岛列岛在海洋划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钓鱼岛主权归属哪一方将极大地影响大陆架的划分。
(3)战略交通要道:钓鱼岛附近海域是一条十分繁忙的海上大通道,谁控制该地域谁就能遏制他人咽喉。
(4)支援台独桥头堡:由于地理位置的相近,美日如果在钓鱼岛驻军,将能起到支援台独桥头堡作用。
三、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争端的高潮,而且今年的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又把原已降温的钓鱼岛争端推到中日两国关系的风头浪尖,使中日双方外交关系持续降温,也引发了双方国内民间激烈的冲突和抗议。其实,中日钓鱼岛争端在上世纪70年代初就已兴起,而追溯其历史根源,可到中日甲午海战之前。
1854年日本明治维新开始后,日本就开始了西化的改革道路,在对外政策上也奉行对外殖民扩张。中日甲午海战之前,日本曾试图以钓鱼岛为无人之岛,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秘密将该岛据为己有。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次年
1清政府战败被迫与日方签订了著名的《马关条约》,约定清政府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从此台湾等地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日本统治时期。半个世纪后中国二战胜利,要求日本归还以前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的中国全部领土,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中日方承诺:“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而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由于日方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藏有大量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就向外声称钓鱼岛系日本领土,禁止中国渔民在岛周围活动,开始对钓鱼岛事实行使主权,由此引发了中日钓鱼岛争端。
四、钓鱼岛问题的争端
(一)《马关条约》签订之前日方是否已取得了钓鱼岛主权。
因为根据当时的国际法规定,对于未经其他国家或个人发现之领土,一国经首次发现并公开宣布其为本国领土,即获得该领土的所有权。日本当时就是利用这个国际规则大肆对周围的岛屿进行占据,当然钓鱼岛也包括在内。对于钓鱼岛,日方当时派考察团上岛考察,考察结果是钓鱼岛系属无人之岛,并没有任何经统治的痕迹,日本政府也就据此断定钓鱼岛系日方首次发现之领土而据为己有,但是当时因为怕清政府抗议没有公开宣布。
但是至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以前,钓鱼岛主权并没有因为日方单方的据岛举措而发生任何变动,当时钓鱼岛仍系属清政府管辖范围,为中国固有领土。而日方据岛行为一方面因为未达到当时法定的先占条件,另一方面因为程序不合法实属无效之举,钓鱼岛主权并未因此转向日本。
(二)《马关条约》中“台湾及附属岛屿”到底包不包括钓鱼岛。
日本通过甲午战争逼迫清政府签订了《马关条约》,通过条约割占了中国大面积的领土,即“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而关于“附属岛屿”的范围问题,即钓鱼岛包不包括在内在签订条约之初中日双方就有过争执。日方辩称在此之前钓鱼岛已为日本领土,所以条约中的“附属岛屿”不应当包括钓鱼岛,而中国坚持称钓鱼岛包括在内。
根据当年中日官员签署的《接管台湾文据》中写到:·“·····在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是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自北纬二十三度起至北纬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之管辖权······”,可以看出钓鱼岛理应在被割据的领土范围之内,而且日后清政府屡次声明此问题,而日方并没有提出异议。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钓鱼岛被包括在《马关条约》约定割让的中国领土范围之内而被日本占有。至此钓鱼岛的管辖权确实之间从清政府手中转移给了日本,日本暂时取得了钓鱼岛主权。因此钓鱼岛问题可以说是中日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的直接后果。
(三)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中日本是否已承认归还钓鱼岛主权于中国。
二战末期同盟国签订了《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作为二战胜利的标志性成果。日本战败投降后于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无条件接受了《波兹坦公告》并签订《投降书》,所以日本负有履行公告上所以条款的义务,包括归还之前日本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的中国全部领土。而后在1952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中日方承诺:“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而且在二战结束之初,日本政府的态度良好,积极履行条约义务,放弃了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归还于中华民国政府。所以此历史
事实对于分析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此事实我们可以明确二战后日本是否承认归还钓鱼岛主权于中国。
五、关于钓鱼岛问题之我见
目前我国在钓鱼岛问题上对日本采取强硬不退缩的态度,并且一直保持冷静立场而不轻易出兵,并且多次在国内外阐明中国立场,大力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支持,这些做法都是比较可取的,应当继续保持。
然而对于今天我国国内上自政府下至民众对于解决钓鱼岛问题也有一些错误之处。从中国政府来说,首先关于解决钓鱼岛问题上海峡两岸没有做到团结一致,双方各自为战,两岸政府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上缺乏必要的沟通和配合。其次是中国政府解决争端的方式不对,中国政府本想通过限制对日出口给日本施加压力迫使日本政府退让。但结果证明在今天全球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对日本这样一个我国高度依赖的经济体实施变相经济制裁是不明智的,目前我国已有多家对日企业停产、减产甚至倒闭,这虽然对我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比日方小,但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损失,而且从实践上来看这种经济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迫使日本政府作出让步,所以经济制裁的结果一定是中日双方两败俱伤,而对解决钓鱼岛问题没有任何帮助。
从中国民众而言,对于钓鱼岛问题也有很多不合理甚至是盲目的做法。首先是国内抵制日货的风潮,要知道今日不比以前,中日两国经济高度依赖,抵制日货是明显不理智的,也没法迫使日本退让。其次国内有很多民众呼吁政府通过武力解决钓鱼岛问题,甚至有人抱怨中国政府懦弱无能而不敢和日本开战。钓鱼岛问题固然重要,但没有达到非用武力不可的地步,并且我们对于日本的军事实力以及开战后美国对日的支持程度没法了解和预测,所以战争的结果我们没法确保一定会赢,即使我们打赢了日本,因为此场战争给我国造成的损失会远远大于我们可能获得的战利品价值。所以目前中日钓鱼岛争端无论如何不能用武力解决,除非日方有进一步挑战中国底线的做法。
六、关于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建议
1、回归理性,把法律途径作为解决钓鱼岛争端问题的根本途径。
实践证明,我们之前所奉行的经济手段、抵制日货都是无用之举措,非但不能迫使日本政府退让,反而会使我们自身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武断的发动战争则会把国家置于一种极度危险的境地,是绝对不可取的。而外交途径也由于中日双方政府存在利益的根本对立,没有谈判和合作的基础而变得力不从心。所以在国际法越来越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手段的当今国际社会中,选择法律途径是我们最为理想的解决方法。我国要做的是理性客观得澄清历史事实,找到足够的历史证据和国际法依据来佐证我国对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并且在取得足够法律胜算之后向国际社会请求国际仲裁等司法帮助。
2、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上加强海峡两岸政府和民众的合作与交流。
维护祖国领土完整是海峡两岸政府和民众共同的心愿,也是共同的责任,需要两岸政府和民众的紧密合作。实践证明此前两岸双方各自的保钓措施都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合与协调而显得毫无作用,所以在今后的保钓历程当中海峡两岸应该紧密团结,同心协力,共同向日本施压,维护祖国领土的完整。
3、继续大力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举措的理解和支持。
日本长期以来非法占据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以及野田政府非法购岛事件是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我国对日方行为的反对和抗议实属合法的正义之举措,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为此在外交上我国应该极力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外交关系,加大力度承担国际义务,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从而为解决钓鱼岛问题争取到更多国家的理解和声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