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_银行法复习大纲含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19: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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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深化服务内涵,发展优质客户,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质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前提下,授予法人客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约定的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循环使用。

本办法中贷款额度是指齐鲁银行提供给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循环贷款业务的适用对象为齐鲁银行经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可提供齐鲁银行认可的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或国债用于质押的中小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

循环贷款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诚信经营,无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及收入情况稳定,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3、齐鲁银行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

4、符合齐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循环贷款业务质物的选择与质押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质物仅限于:

1、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出具的定期存单;

2、齐鲁银行各分、支行(部)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第六条

原则上质押率不超过90%。

第七条

经办行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取得质物出质所需的有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第三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期限与利率的确定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出质押存单或国债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合理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齐鲁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申请。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申请,填写《法人质押循环贷款申请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行调查。经办行受理后参照齐鲁银行现行贷前调查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质物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审批。经办行组织调查材料,撰写贷前调查报告,按授权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齐鲁银行法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齐鲁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时应及时进行备忘科目登记,会计分录:

收入:抵押及质押品

存单或国债金额

第十五条

办理质押手续。经办行根据质押物不同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质押手续:

1、以个人定期存单、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凭证式国债出质的,经办行应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件和《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止支付申请书》与出质人一同至开户行办理确认、停止支付手续,取得《齐鲁银行质押贷款确认、停止支付确认书》。

2、以单位定期存单出质的,应严格按照《齐鲁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换开《单位定期存款质押存单》。

第五章

单笔贷款的办理

第十六条

逐笔申请。在贷款额度和贷款额度有效期限之内,申请人逐笔申请贷款,说明贷款具体用途、期限,并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借款申请书、当期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逐笔调查。经办行逐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后,通过台账查询贷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落实是否有可用额度,调查了解申请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实地查询质押物情况,重点落实质押物是否出现被查封、冻结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单笔贷款由经办行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经经办行审批通过后,签订《齐鲁银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逐笔办理。经办行分笔办理贷款并及时登记循环贷款业务台账。

第六章

循环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循环贷款按照《齐鲁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营销部门负责循环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责任按户落实到人,人员变动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循环贷款业务的主调查人应随时掌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时进行台账登记,并按月核对。贷款额度由台账和信贷管理系统双重控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额度、法律地位发生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出现大幅下降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时,应及时调整贷款额度,要求申请人更换或增加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应终止办理业务,并且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齐鲁银行所有借款。

第二十四条

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所有贷款均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单笔贷款发生逾期,应立即停止剩余额度的使用,原有贷款到期收回后暂停办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前,质押物不得中途撤销。本循环贷款业务范围内的额度未使用或额度内贷款已全部清偿时,申请人可提出终止使用贷款额度书面申请,经办行同意后,可以终止业务,解除质押。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应按照齐鲁银行质押物品保管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循环贷款按照齐鲁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分类。

第二十八条

总行将定期根据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对经办行进行检查,出现超贷款额度限额或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发放贷款,脱离申请人实际用款周期确定贷款期限以达到变相降低贷款利率目的等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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