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核算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_财务核算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19: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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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加油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加油卡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加油卡指股份公司加油站管理系统实施后,依托该系统发行的预储值加油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油卡核算及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加油卡充值、消费、销户退款、积分累积、积分消费及兑换、补卡等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已上线加油站管理系统并发行加油卡的地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组织管理

第五条 股份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加油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加油卡跨地区公司充值和消费涉及的内部资金清算及对账工作,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二)组织加油卡积分累积、积分消费、积分兑换涉及的内部资金清算及对账工作,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三)组织跨地区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涉及的内部购销业务的发票结算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和要求,组织加油卡预储值资金安全、及时回笼;

(二)组织本地区加油卡充值、消费、销户退款、积分累积、积分消费及兑换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就加油卡跨地区公司充值和消费与总部进行内部资金清算,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四)负责就加油卡积分累积、积分消费、积分兑换与总部进行内部资金清算,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组织、监督本地区销售发票开具工作,对于跨地区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涉及的内部购销业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开具发票;

(六)组织本地区加油卡预储值资金的账实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流程和要求进行更正处理,保证预收款账实相符。

第八条 发卡充值网点和联网加油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本网点收取的现金、支票、汇票等各种形式的资金,并通过银行上门收款等方式,及时、足额地交存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二)按照有关流程和要求,每日在加油站管理系统内及时完成加油卡发放、充值、消费等的对账、差异处理和日结操作,保证系统内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正确;

(三)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传递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纸质原始凭证。

第三章 加油卡充值

第九条 发卡充值网点为加油卡充值时,须先收款后充值,根据实际收款金额进行充值操作,并打印三联式充值小票。充值小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发卡充值网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财务联,随网点日结报表交上级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第三联为开票结算联,作为客户换取发票的凭证。

第十条 客户使用支票充值时,应先在加油站管理系统内通过支票收取功能进行登记,待上级财务部门确认该支票资金到账后,再将充值款存入相关加油卡账户。

第十一条 发卡充值网点每日收取的加油卡充值资金,连同本网点收取的押金、工本费等其他资金,按照股份公司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和要求,通过银行上门收款、送存等方式,存入本单位收入账户,并按日全额上划至总部。

第十二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发卡充值网点日结报表进行加油卡充值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油卡

第十三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加油卡异地交易清分报表进行加油卡异地充值清算的账务处理:

(一)外省卡本地充值: 借:预收账款—加油卡

贷: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二)本省卡外地充值: 借: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油卡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并经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全国加油卡异地交易清分报表进行加油卡异地充值清算的账务处理:

借:内部存入款—充值省公司

贷:内部存入款—发卡省公司

第十五条 加油卡发放后,因客户原因需要办理补领加油卡业务的,由原持卡人持开户时备案的有效证件,向原发卡网点提出补卡申请,按要求填写《加油卡补卡申请表》,并交纳卡片工本费。发卡网点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给客户办理补卡手续。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加油卡工本费

卡片工本费涉及缴纳相关税费的,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区公司向客户发放加油卡收取的卡片押金,确认为负债,待客户办理加油卡销户时退还。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加油卡押金

第四章 加油卡消费

第十七条 客户持加油卡在加油站消费时,加油站员工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进行结算扣款。

第十八条 加油站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流程,做好加油卡消费对账工作,并将各种交易小票,连同打印的销售日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交上级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加油站销售日报表进行加油卡消费的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加油卡(包括加油卡积分消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十条 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加油卡异地交易清分报表进行加油卡异地消费清算的账务处理:

(一)外省卡本地消费: 借: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油卡

(二)本省卡外地消费: 借:预收账款—加油卡

贷: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并经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全国加油卡异地交易清分报表进行加油卡异地消费清算的账务处理:

借:内部存入款—发卡省公司

贷:内部存入款—消费省公司

第五章 积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加油卡积分标准价值为100积分等于1元人民币。入账积分价值=积分值/100 第二十三条 积分累积的账务处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本单位加油卡积分累积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积分(红字)

贷: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二)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并经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加油卡积分清分报表进行账务处理:借:内部存入款—送出积分省公司

贷:递延收益—积分

第二十四条 积分消费的账务处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本地区加油卡积分消费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借: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油卡

(二)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并经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加油卡积分清分报表进行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积分

贷:内部存入款—积分消费省公司

第二十五条 积分兑换礼品的账务处理执行以下规定:

(一)地区公司财务部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本地区礼品兑奖点交易报表,进行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加油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地区公司根据上述信息每日与总部进行积分清算时: 借:内部存款—总部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油卡

(三)股份公司财务部每日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并经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加油卡积分清分报表进行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积分

贷:内部存入款—积分兑换礼品省公司

第二十六条 销售公司加油卡管理中心每月根据当月加油卡消费积分失效情况编制《加油卡消费积分核销报告》,经销售分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连同加油站管理系统生成的当月加油卡消费积分失效汇总报表报股份公司财务部。股份公司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借:递延收益—积分

贷: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章 加油卡销户退款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加油卡有效期内销户退款时,须到开户地市指定网点或原发卡充值网点办理。客户应填写销户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经发卡充值网点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发卡充值网点受理销户申请后,应及时查验申请销户的加油卡剩余金额。卡内剩余金额在2元以下的,发卡充值网点可在客户申请时即办理退卡销户;卡内金额在2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需要按照有关流程及时上报地市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经地市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在1个月内批复;卡内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地市公司主管加油卡业务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后,在2个月内批复。第二十九条 发卡充值网点收到批复后,根据加油站管理系统提供的金额开具退款通知单,通知地市公司财务部门退款,并办理加油卡销户。

第三十条 发卡充值网点办理销户退款后,应将销户记录和收回的加油卡及时送交地市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一条 加油卡销户退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销户退款时: 借:预收账款—加油卡

其他应付款—加油卡押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收取销户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加油卡服务费

销户手续费涉及缴纳相关税费的,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加油卡充值时已开具销售发票的金额部分,原则上不予退款。

第七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只能在加油卡充值和消费两个环节中选择一个环节开具发票。可供选择的方式有:

(一)充值时在发卡充值网点开具普通发票。充值网点开票人员按照客户提交的充值小票或缴款证明开具普通发票。开票人员对已开发票的充值小票或缴款证明应加盖“发票已开”印章,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二)消费时在加油站开具发票。由加油站开票人员按照客户提供的POS小票信息开具发票。开票人员对已开发票的POS小票加盖“发票已开”印章。客户将已经交费的POS小票交加油员,加油员核对加油站名称、油品品号、数量、金额、日期后放行。加油员班结时应将加油小票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消费后在开户地指定网点统一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员登录加油站零售管理系统,核对持卡人信息、消费信息一致后,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在不违反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对于普通发票,各单位可规定只在充值环节开具,消费时一律不再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使用加油卡积分消费的客户,一律不提供发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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