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材料)_超市会计核算的方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18: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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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目前各种超市遍地林立,它们除了取得销售商品收入外,还会以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名义向生产企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二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帐;例A企业收取某超市的销货款价税共计200000元,发票上注明实际销售为220000万元,销售折让20000万元,则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红字发票上注明的数额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科目。例如A企业向某商场支付返利2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用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商场促销的税务处理

在销售旺季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轮换登场,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实物折扣即“捆绑销售”的方式,几件商品组合在一起,价钱就比单件买便宜许多。比如“×××买二送一”,“×××促销装大让利”,10元一支的牙膏,买两支就能送一支小的;原本5元一块的香皂,5块放在一起只卖20元,商家的让利行动看起来的确让人心动。

捆绑销售实际上是商家商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销售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具体确定折扣额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如可以按捆绑销售的各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进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扣,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

会计政策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商业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为:“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卖方从商品的标价上直接扣减一定数额或比例,买卖双方均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或购入成本。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假设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冰箱,赠送一件400元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微波炉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买一赠一”的促销形式。此时,不管是对照税法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还是根据税法对外赠送商品需视同销售的规定,都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

在当前大多数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确认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时,应事先对商品的购买量、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事前预测、预算。分析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相悖的情形,据以确定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商场收取的促销费缴纳流转税的判定标准

2008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挂钩,即与销售额呈同增同减的变化,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可以看出,判断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如何缴纳流转税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如果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应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焦点就在于第一个标准,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什么是“必然联系”?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做了解释,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那么,上述案例中,有这种必然联系吗?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就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成正比,即存在与销售额挂钩的必然联系。

为此,有必要认识此次促销费用形成和分摊的过程。商场首先要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长短、方式方法、规模大小等情况对活动费用进行预算,并在发出活动要约时告知各供货方需分摊的预算费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约供货方都会应邀参加)。活动结束后,不仅要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而且还要根据各供货方销售额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担费用额的多少等情况对各自承担的费用作适当调整。

从费用发生的内容来看,主要有媒体广告费、活动组织费、模特表演费、折扣折让费、礼品奖品费等。商场在要约中需事先明确对各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如广告费、表演费、奖品费由商场承担大部分,组织费、折扣折让费、礼品费等由各供货方按照销售额的大小分摊等。在具体计算分摊的费用额时,一般有如下规律:即每个参与活动的单位,不管其营业额的高低,基本上都要先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往往商场自己承担大多数基数费用),但基数费用额较小,主要是一些广告费、组织费、表演费、抽奖费等。也有极少数品牌档次很高的精品供货方不同意分摊,在商场为吸引顾客希望有高档商品参与促销的情况下,不得不认可此类较牛的供货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对其他品牌的供货方(也包括商场自己),除了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外,还要分摊剩余费用,为了公平合理起见,这时分摊费用的原则只能以各参与单位展区位置的优劣、面积的大小以及各自销售额的大小为依据,但销售额往往是主要依据,由于这部分费用额较大,而基数费用很小,分摊后自然就出现了销售额越大,分摊越多的现象,从而形成费用分摊额与销售额挂钩的感觉。但实际上,对各供货方费用的分摊完全是一个协商、谈判、摊派和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对哪一家供货方计算的分摊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仅考虑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或者仅是按照一个确定的比例和销售额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仅是影响分摊费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言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并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此“一定的比例”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方在销售该供货方的商品后,按照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原则,为计算返还收入而形成的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供货方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上述案例中的“比例首先是商场对众多供货方按各自销售额分摊活动费用而形成的,是一对几的关系,而这个比例又使得每一个供货方所分摊的费用与其销售额之间形成了水涨船高的规律,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各供货方最终负担费用与销售额的比例自然各不相同,但所负担的费用一般都会与其销售额成正比,这就形成了收取的分摊费用与销售额挂钩的错觉,但实际上这不是纯粹挂钩的结果,而是对多数供货方分摊的费用受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后形成的一个规律性的比例,该比例明显有别于136号文所言的”一定的比例“。

从以上分析可知,案例中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回的分摊费用,明显不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规定的“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是在向各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并且发生了共同的促销活动费用后,对费用额进行分摊而收回的垫付资金,是一种对预先付出的补偿,所以不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由于商场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因此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商场收取促销费是否缴增值税

2008年10月,甲商场决定举行服装促销活动,并向其29家服装供货方发出要约,要约明确,促销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进场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及折扣折让等,由所有参与促销活动的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摊。此次活动共有18家服装供货方应邀参加。促销活动结束,共发生促销费用23万元。根据当初要约中确定的分摊方法,商场将其中的21.6万元在18家供货方之间分别进行了分摊,自己也负担了1.4万元。对商场向供货方分摊并收取的21.6万元促销费用,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为各服装供货方提供了广告、展示、组织及管理等服务,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挂钩,即与销售额呈同增同减的变化,所以,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应该按照该文件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可以看出,判断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如何缴纳流转税有两个标准:一是看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二是看商业企业是否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如果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则应该征收营业税,否则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焦点就在于第一个标准,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什么是“必然联系”?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做了解释,即“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那么,上述案例中,有这种必然联系吗?持第二种意见的人就认为,甲商场向各供货方分摊收取的促销费用与各供货方所销售商品的销售额成正比,即存在与销售额挂钩的必然联系。

为此,有必要认识此次促销费用形成和分摊的过程。商场首先要根据促销活动的时间长短、方式方法、规模大小等情况对活动费用进行预算,并在发出活动要约时告知各供货方需分摊的预算费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约供货方都会应邀参加)。活动结束后,不仅要根据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而且还要根据各供货方销售额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担费用额的多少等情况对各自承担的费用作适当调整。

从费用发生的内容来看,主要有媒体广告费、活动组织费、模特表演费、折扣折让费、礼品奖品费等。商场在要约中需事先明确对各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如广告费、表演费、奖品费由商场承担大部分,组织费、折扣折让费、礼品费等由各供货方按照销售额的大小分摊等。在具体计算分摊的费用额时,一般有如下规律:即每个参与活动的单位,不管其营业额的高低,基本上都要先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往往商场自己承担大多数基数费用),但基数费用额较小,主要是一些广告费、组织费、表演费、抽奖费等。也有极少数品牌档次很高的精品供货方不同意分摊,在商场为吸引顾客希望有高档商品参与促销的情况下,不得不认可此类较牛的供货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对其他品牌的供货方(也包括商场自己),除了分摊一定的基数费用外,还要分摊剩余费用,为了公平合理起见,这时分摊费用的原则只能以各参与单位展区位置的优劣、面积的大小以及各自销售额的大小为依据,但销售额往往是主要依据,由于这部分费用额较大,而基数费用很小,分摊后自然就出现了销售额越大,分摊越多的现象,从而形成费用分摊额与销售额挂钩的感觉。但实际上,对各供货方费用的分摊完全是一个协商、谈判、摊派和讨价还价的结果,没有对哪一家供货方计算的分摊费用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仅考虑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或者仅是按照一个确定的比例和销售额计算出来的,销售额仅是影响分摊费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言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并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此“一定的比例”是指商家与某一家供货方在销售该供货方的商品后,按照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原则,为计算返还收入而形成的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根据各供货方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是一对一的关系。但是,上述案例中的“比例首先是商场对众多供货方按各自销售额分摊活动费用而形成的,是一对几的关系,而这个比例又使得每一个供货方所分摊的费用与其销售额之间形成了水涨船高的规律,由于谈判结果的不同,各供货方最终负担费用与销售额的比例自然各不相同,但所负担的费用一般都会与其销售额成正比,这就形成了收取的分摊费用与销售额挂钩的错觉,但实际上这不是纯粹挂钩的结果,而是对多数供货方分摊的费用受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后形成的一个规律性的比例,该比例明显有别于136号文所言的“一定的比例”。

从以上分析可知,案例中甲商场向各供货方收回的分摊费用,明显不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所规定的“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是在向各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并且发生了共同的促销活动费用后,对费用额进行分摊而收回的垫付资金,是一种对预先付出的补偿,所以不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由于商场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因此应该按照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般超市进店流程 一般超市进店流程

1. 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包括供应商资金实力、技术条件、资信状况、生产能力等,这些基本资料要求供应商详细提供,有些需通过相关资信评估机构的确认。

2.洽谈合同:供应商资格达到标准后,超市公司采购人员应将本方对具体供货要求的要点向供应商提出,初步询问供应商是否接受。具体要点包括:商品的质量和包装要求;商品的送货、配货和退货要求;商品的付款要求、促销服务等等。

3. 下订单

4. 送货进场 5. 陈列促销

6. 对帐

7. 付款

北京超市的一些情况:

北京进场费及销售费用: 进场(店)费:一般都和连锁总部的采购部门谈,因为全国各地的产品都汇聚北京,所以首先要让他们觉得你的产品很有优势或有独特的定位。进场费根据连锁卖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大的连锁现在都在10万元左右。

单品费:进场费只代表你公司的产品可以进场销售,但具体进什么产品,每个产品还有单品费。

条码费:系统录入费用,有的收了单品费就不收了。

扣点:一般根据你的报价单会有一定的折扣,同样规模的店扣点一定要统一,不然日后你的麻烦就多了。

配送费:如果是连锁店统一配送货物到各个分店,一般还有2-3%的配送费。

年终返拥:一般在合同中会要求按不同的销售额度年终返利。

年节赞助费:遇春节、五一、十一或店庆等节日,要求厂家给与费用赞助或促销支持,几千元不等。

陈列费:堆头费或专架费,想找好地方就要花钱。

帐期:有30天、60天、90天,各超市不同,看你的谈判技巧和商品了。

3、连锁系统的选择:

选择经营状况好、信誉好、回款及时的,做生意就怕欠款。

如果你要找经销商,一开始的投入就会少得多,只要单品费用和一些促销费用就可以,当然要给经销商一定的利润空间。

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零售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的零售企业都在快速的发展自己的门店,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面对目前各大超市百货门店的起起伏伏,离离散散,不少供货商在这些变化之后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作为供货商应当怎么做呢?

“一停,二看,三通过”。

“停”——供应商对于新近开业的超市不要盲目跟进,先是停下来先做一个市场调查。它包括企业背景,资金实力,合作各方的关系,企业的管理水平,门店的位置和将来的发展方向。盲目的市场跟进只会造成供应商后期合作陷入困境,甚至得不偿失。对于一些中外合资企业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合作的企业,应当注意其合资双方的合作方式,出资比例等情况,切实掌握公司的管理层的结构。

“看”——对于利用外资或者品牌开设的门店,先是确认国外公司的管理实力以及双方的合作协议和合作期限,是否有“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例如外资方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合作关系等等。同时,在考察了以上诸多情况之后,就要了解该公司的历史业绩,以往的门店是否有拖拉供应商货款,违反国家规章制度的事件发生。另外,开店方的实力水平不能仅听门店采购人员的一面之词,有很多超市在开业时,是和别的大型超市合作实施的项目,但是双方很快就合作失败,这时你就应当注意了。你将要何去何从,这也就是说,你应当随时注意门店的实时销售情况和资金情况,甚至包括企业高层人员的变动,都可能对企业的付款情况产生变化。

“通过”——当你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之后,确认门店没有各项问题,便进入谈判过程。供货商进入超市有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一般商品进入超市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已盖公章的报价表;

2、已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3、已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4、相关企业资料:开户行、开户账号、税号、企业地址、企业、电话、联系人、传真、邮编;

5、商标注册证;

6、特殊行业必备资料,如食品的食品卫生生产许可证等。

7、多数企业要求你携带样品,以便参考检查。

当你具备了以上种种证件之后就进入了漫长的讨价还价过程,这一过程不止是商品报价的协商,更多的是一些费用的商议。有供货商笑称:“入场苛税猛于虎也”。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详见如下:某零售企业入店费用清单:进店费(供货商进入超市的档案管理费用)1000-10000元/次新品费(每增加一个品种的费用)200元-1000元/个物损费(对于某些商品的丢失,破损的补偿)按丢失物品计堆头费(占用卖场堆头的费用)400-1000元促销管理费(对于门店厂方促销人员的管理费用)300-500元/人胸卡费(上班的工卡费用)10元/个dm费(促销刊物的印刷派送费用)200-400元/次店庆费(每年门店店庆活动的支持费用)2000-10000元开业赞助费(开业庆祝的费用)2000-10000元排面费(陈列于货架的黄金位置的费用)1000元端架费(货架两端的位置)400-1000元。

备注:沃尔玛还会有以下规定:

a、年度佣金:商品销售总额的1.5%;b、仓库佣金:商品销售总额的1.5---3%;c、新店赞助费:新店开张时首单商品免费赞助;d、新品进场费:新品进场首单送货商品免费。

其实进场费诞生于20年前,当美国零售企业刚开始依靠计算机时,增加或减少一个产品,计算机程序员都要重新编程,进场费用于支付编程费用,大约350美元。10年前这个费用涨到了每店单品1000美元。现在已发展到:在美国西部地区100家连锁店收每项单品1万美元,东部某些连锁店可能收取4万美元或更多。进场费已从支付正常操作费用变成了利润的一部分。另据调查,在全美范围,包括所有产品类别,供货商每一单品每店付42美元进场费。有不少供货商反映每种新产品他们要付30万~150万美元,相当于1/3~1/2的促销预算。

在中国,一些国际连锁公司称他们最初是不收进场费的,只想通过谈判得到更低的价格。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报告:他们没能得到供货商足够的让步,最终还是采用了收取进场费的政策。进场费收取范围为每单品收500元到10万元。大型超市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进场费的多少因网点数、销售额、产品有很大差异,收取方式也非常灵活。如果一个公司不付进场费,零售商可能使用其它交易条款,如寄售或首次订货免费。另外还有返佣,依据产品销售额来计算,幅度是从0.5~0.3%不等。

目前,国内的大型连锁超市公司进场费有些已经超过了全年利润的总和,甚至是利润的几倍。厂家提供的各项费用支持已经成了各大型超市进行价格大战的强大后盾。甚至有些门店利用淡季门店装修和调整机会,通过“二次开业”来榨取供货商的支持,这样不仅给顾客一个良好的印象,还能一举获得门店全年利润总额。

对于门店所收取的以上诸多费用,供应商怎么办呢?

第一、区分必须承担的费用和可选的费用。上述的一些费用中,进店费,店庆费和佣金是必须支付的。要进入这家门店每一家都是要交的,只是或多或少而已。新品费,物损费,堆头费,dm费,开业赞助费,促销费等等都是可选项,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般新入市的品牌需要开拓市场,这样就需要投入一定的市场拓展的费用于以上几种情况了。通常情况下,上堆头的商品必做dm的促销刊物,而dm刊上的商品并不一定上堆头。因为通常情况下,一家5000平米左右的卖场开业的dm刊物会有200多种促销单品,而卖场内,不会有这么多的堆头。这样就要求供应商结合自己商品的性质和与谈判情况合理安排。如果是新品牌应该尽力争取上堆头,最次也应当上端架。对于堆头的位置也是有所要求的,最好是商品所在区域的主通道上。

第二、对于交纳一定促销费用的商品在获得优势位置之后,供应商就要与门店采购进行结款优先的谈判,以保证商品和货款的正常周转。当供应商给予门店很多特价商品的时候,供应商就可以要求门店在该商品上予以结款上的支持。一般情况下,门店结款的方式有:货到付款(商品送到后即刻付款,有时会因门店财务借款周期推迟一些),帐期(商品到货若干天之后,结清所有到货的货款),滚结(每次订货结上一次的货款),月结(每月根据销售情况结款一次),代销(销售满多少金额予以结款),铺底(供应商一次性送一定金额的商品以后,所送商品的结款方式为货到付款或者其他的上述方式,此方式主要存在于连锁门店或者供应商所送品种较多,占用金额较大的情况)。具体选择什么样的结款方式就要依靠供应商自己的实力和口才了。

第三、当门店的费用水平较高,供应商无法承受时,一般会向厂商或者总公司申请费用,同时有些供应商也会在了解到门店的费用水平之后,变更对于门店的报价资料。很多供应商都会有现金结款价格,帐期价格,代销价格等等,根据门店的所需费用选择供货价格。很多采购会在费用与商品进价上做一个选择,是短期利益还是长期的利益。这样对供应商就会相对平衡一些。

第四、与门店谈判关于退还货或者残损商品的要求。这是经常产生双方摩擦的地方。通常情况下,连锁门店由于店面多,陈列的总量大,尤其是配送中心的方式,产生的残损商品较多。那么,供应商就应注意这一方面,提前要求好退还货的金额或者期限,例如,保质期6个月的商品必须提前1个月退货,以便处理,否则不予退货。这样的君子协定就会避免日后的纠纷。有些不愿退货的商品供应商也可以给予门店多少比例的残损率补贴门店的损失。

第五、连锁配送模式的门店由于是总部配送,往往会配送期过长或者配送量不适合的现象发生。例如:在该连锁集团中,配送中心对于销售好的a门店的配送少,销售不好的b门店配送多,就会造成a门店无货卖,b门店卖不完的现象。所以供应商在了解各个门店的销售情况之后,与采购协商各个门店的配送比例,并敦促商品及时上架销售。

在经过以上的各个步骤之后,供应商就可以安心的将商品送入零售店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了,双方的合作这才刚刚开始。供应商要积极的与门店的采购和店面销售人员联系,了解销售情况和经营情况,实时做出选择,分清“雪中送炭”和“见死不救”的情况,不要眼看门店就要倒闭,还将商品向门店输送的情况发生。这样,供应商就会得到其应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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