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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的概念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1)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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