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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年 1 月 14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總則
一、依據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公布「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7條訂定之。
二、本校訂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成績考查分為學業及德行兩項。
四、學業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惟特殊身分學生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計算各項(科)目成績取整數;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 評量。
貳、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學生學業成績,含部定及校定科目,採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之。
二、學業成績之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式,於日常及定期為之。每科目學業學期成績,依日常考查成績及定期考查成績,按照下列比率計算:
(一)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考查成績40%。2.期中考查成績30%。3.期末考查成績30%。
(二)未舉行期中考之科目:
1.日常考查成績60%。2.期末考查成績40%。
(三)無定期考查之科目:日常考查成績100%。
三、學生因公、因病、因親屬喪亡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定期考
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學生未經核准給假,或經准假而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處理依下列情形計算:
(一)因公或因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直
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重病由醫生開具住院證明,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得實算之。
(三)因病未具住院證明或請事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單科未滿60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2.單科成績超過60分者,以60分計算之。
四、學業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
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學年學業成績以上下學期採加權平均之。
五、學生之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每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未超過修習各科目每週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未超過修習全部科目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無零分,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
六、學年成績以60分為及格,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得採多元評量,以二次
為限。前項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考及格者,成績以60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其成績以二次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學生之學年成績不符合第五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補考。經補考仍未符
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不得升級。
八、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27條。
2.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18條。
3.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7條。
(二)考查原則:
1.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及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
2.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考查,應分別按其所習科目予以彈性規畫,以配合其身心發展。
(三)考查內容:
1.德育評量:比照「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2.學業成績:依「特殊教育法」採個別化評量。
(四)學業成績考查方式:
1.學生於每學期初選擇成績評量方式,但學期末依學習結果採計對其最有利之評量方式。2.採取個別化評量者,依所選擇學科,由該科班級任課教師擬定學習計劃。3.成績登錄包括學科成績總平均。
4.身心障礙學生出勤狀況影響學習,成績計算等依「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德行成績之考查:分德行評量及德行考查
一、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
二、學生各階段德行考查,以本校訂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並依照日常生活 綜合表現、服務學習、導師考核、出缺席紀錄及獎懲紀錄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核 計,此項考查量化標準提學生事務會議及申請獎助學金參考。
三、學生除公假、法定給假及法定應請之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未辦理休學者,以自動休學論。
德性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四、學生於學期中如有重大違規事件發生者,應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並報由
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學生於每學期初應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通知仍無補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以自動休學論。
六、學生修業期滿,每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成績每學年平均及格者,應發
給畢業證書;其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得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附則:
一、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本成績考查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
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