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逐级走访办法实施细则_逐级走访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15: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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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贯彻《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信发„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来访必登

为所有到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走访的群众,在来访发表环节依据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一核实、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

二、确定予以受理的情形

严格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安排接谈,并围着或交办。

2、已经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且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安排接谈,并督办。

4、来访人收到省级机关或市级人民政府处理(复查)意见,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向省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登记后联系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处理。

5、“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三、确定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不予(再)受理的情形,坚持准确甄别、严把关、分类告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但未经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方式或逐级走访反映问题。登记、接谈后,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登记、接谈后,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3)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登记、接谈后,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4)对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督促复核机关按期提请审核认定;对超期(30日)不提请审核认定的,予以转送、交办。登记、接谈后,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于上述情形,应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涉法涉诉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登记、接谈后,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二)不再受理的情形

1、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1)对已经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后,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后,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重新信访的,告知不再受理。登记、接谈后,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四、宣传教育

在省委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电子屏滚动播放《信访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在显著位置张贴书面公告、逐级走访示意图,向来访群众发放明白纸等,广泛宣传。窗口登记人员和候访大厅值班工作人员。对来访人的咨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对不听从不予(再)受理告知,在来访接待室滞留、滋事,采取过激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处置。对集体访和有极端行为倾向的个体访,及时将来访情况告知有关市、县(市、区)或相关部门;必要时,责成有关市、县(市、区)或相关部门到省做好疏导教育和劝返工作。

五、督导检查

注意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

1、建立超级访情况通报缺席,每月向市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要求加强《信访条例》宣传、程序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2、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通过“点对点”通报、重点约谈或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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