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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备用金管理,保障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备用金。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第四条 单位报账员(以下简称报账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
第五条 靖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发放和核销情况,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7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请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用款申请书(附件五),向核算中心提出申请。
(二)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金额不超过核定的数量。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零工工资等)。
(二)因公在省内出差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往来款项结算。
专项奖金、省外出差、非工资性补贴、劳保、福利费用等确需以现金支付的项目,不得直接从备用金中支付。
第九条 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十条 因公在省内出差的人员必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应先将余款交回报账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用款人在支出发票背面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时有签收人)。
(二)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人)签批。
(三)报账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报账员支付现金
(五)账员应对现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
第十二条 各单位报账员应定期到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备用金的核销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报账员收集、汇总拟报销的原始凭证,并按要求填制《备用金支出明细表》。
(二)单位负责人批准列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三)核算中心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及《备用金支出明细表》,并签章。
(四)核算中心总会计按照审核支出的数额,开具现金支票,补足单位已支出的备用金。
第十四条 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科目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报账员必须与核算中心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备用金的保管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报账员应当定期与核算中心进行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