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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观比较
摘要: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且相互对立的政治哲学,它们的分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国家观。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争论,在国家问题上体现为“弱国家”和“强国家”的区分。从理论分析和政治实践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国家观都有局限性,二者的分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互补。
关键词: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个人权利;公共利益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是当代西方影响较大的两种政治哲学,它们的争论构成西方学术界最具前沿性的话题,其中引人注目的是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向自由主义发起的挑战以及后者的回应。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发生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探讨和争论,在学术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较大的意义。
一、两种不同的国家观
任何政治哲学,其本质都是国家学说,关注的重点是个人、社会、国家相互关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也不例外,但它们各自的政治主张却是大相径庭的。
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政治哲学的显著特征是,它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立论的基点,把它们的价值的普遍有效性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尽管有各种不同的派别或名称,但作为一种学说,自由主义有其理论的内在一致性。有一些基本原则是所有自由主义者共享的,或者说是典型的自由主义会主张的。这些原则构成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是自由主义内在统一性的基础,也是自由一般主义区别于其它各种意识形态的根本特征。具体地说,自由主义包含的原则有:个人主义、自由、平等、自由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1] 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所必须的法律结构。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要表明: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哈耶克在解释个人主义的本质特征时认为,“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2] 为了维护和保障个人的自由,自由主义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自由主义又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权力有一种天生的恐惧,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有可能损害自由,因此,自由主义把国家看作人类为了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了将这种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自由主义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与职能。限制的主要途径包括: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的权利。[3] 第一种途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三权分立是典型的西方政治思想,它主要提倡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其核心是政府权力的相互制约平衡。孟德斯鸠是这一理论的主要阐述者,他系统地论述了三权分立、制约均衡的思想,奠定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础。这一思想的宗旨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以分权的的方式限制政府的权力,从而保证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实现。
第二种途径即建立权力分散(dispersion of powers)的政治体制。权力分散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向社会扩散,其核心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自由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区别于国家建制的、自主的活动领域,它通过社会自我管制,达成相互联系并依存的整合秩序,以防止对社会自由的干预。“公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关切和参与,形成了和国家建制对等的监督力量。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它包含一组特定的权利和使权利可以实施的社会制度,因而国家的权力必须由社会授予。”[4] 三权分立和权力分散都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的国家学说,在中文里都可以用“分权”来表述,但二者是有区别的。通常意义上的“分权”是指三权分立,如英国学者维尔的名著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的中译本名为《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年版);而作为另一种分权方式的权力分散政体被称为多元主义(polyarchy)。[5]它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决策,达到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目的。
尽管这两种“分权”方式不同,不能把它们作为一个概念使用,但它们的共同之处都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自由主义国家观的核心是划定政府干预个人自由的界限,个人必须保留某些基本权利,保留某种公共权威不得干预的私人活动空间,这种空间决不因为人民大众的意志而受到损害,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越这些权利,政府仅仅是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手段。简言之,自由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信条是“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管得越好的政府”。
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社群主义政治哲学从方法论和规范理论两个方面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提出了批评。在方法论上,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的前提,是错误和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去考察。社群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桑德尔(Michael Sandel)批评自由主义把个人的个体性和个人权利放到了不恰当的优先地位,而忽视了人的集体性、共同性,他指出,自由主义的出发点只是孤零零的人,他们惟一追求和考虑的就是自己的权利。在规范理论方面,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把权利置于优越于德行或善(good)的地位,这就预设了一种对于人性和自我的形而上学观点,这就是说,在自由主义眼里,人是脱离环境没有经验特征的存在物,他们几乎没有属性,与目的、欲望等无关,只是一心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只从个人角度考虑“什么是我的”,毫不关心“我是什么”。社群主义强调普遍的善(good)和公共的利益(public interest),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地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只有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
在国家问题上,社群主义主要批评自由主义的两种倾向,一是国家中立,二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冷淡。社群主义批评说,按照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我们很难达到公共的善,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公民的美德和善行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基础,但公民的美德不是生来就拥
有的,也不是自发地产生的,而是社会地形成的,是通过教育而获得的。惟有国家才能引导公民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惟有国家才能承担起对公民进行美德教育的责任。如果国家在这些方面保持中立而无所作为,让公民完全自发地作为,自由的个人可能只顾自己的选择而不顾他人的选择,结果只能是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另外,社群主义提出,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追逐公共利益是公民的一种美德,政治参与作为积极的政治实践是实现这一美德的重要方式。在社群主义看来,国家的政治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其政治目的,公民则有义务去实现国家的政治目的。同时,只有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总之,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是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6]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争论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看出,对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不同看法,可以作为区分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标准,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国家观批评的要害是后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中的利益都是十分复杂多样的,崇尚多元化的民主社会尤其如此。那么,有没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呢?关于这个问题,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答案是截然不同的。
自由主义对公益与私利的关系有自己的看法:公益只能是私利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利便无公益。国家只是公民的集合,除公民的个人利益,国家自己没有特殊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最高境界就是为实现个人利益提供最有益的环境,只有追求这种公共利益的政府才可能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从而也就保证了对公益的关心。所以,公共利益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和范围。按照自由主义的看法,正当追求自利所带来的公益绝对大于牺牲自利所带来的公益。自己对自己负责,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充分的自我发展,便是对公益最大的贡献,当然,前提条件是你不要去损害他人的利益。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戴维·杜鲁门指出,“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个人和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7] 换言之,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它们之间经过斗争、讨价还价,会在相互制约和妥协的基础上达到一时的平衡,这种平衡就是这种或那种问题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自由主义看来,国家只是为各种利益的平等竞争提供了舞台。
但从另一方面看,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导致公共利益的自动实现这一命题存在着缺陷。首先,个人行为具有非理性的特征,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个人并不是完全了解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用梅斯特尔的话说,“人们经常对自己已经得到的感到不满足,而热爱那些自己尚未得到的”。[8]这样的个人如果不受任何权威的控制,可能导致不堪设想的社会后果。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理论很有说服力地说明,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并不一定产生公共利益。另外,国家在决策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如人们的经济地位、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各种利益团体参与决策的机会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就为利益竞争的不平等埋下了隐患。一旦利益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国家的决策就可能偏离或违背公共利益。如美国新总统布什在竞选时就明确表态支持“国家导弹防御”计划(NMD),这与大军工企业和军火商集团对他赞助是分不开的。但许多学者和政治观察家担心,“国家导弹防御”计划的实施无助于美国国家利益的实现。
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或简称公益。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社群主义学者迈克·华尔采指出,“人们之所以走到一起结合成各种社群,是因为他们拥有共同的需要。人类的生存与繁荣需要他们共同的努力,而社群为其成员提供利益的方式,直接体现了人类的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9] 在社群主义看来,一个社会存在着超越各种私人利益累积或局部利益总和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它并不以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变,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并担负起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以国家为核心的社群主义规范理论认为,自我利益与公益是抵触的,人有私利但更要献身公益。因此,要实现公共利益,就要在一定程度上以个人的自由为代价,每个公民应该为国效力、为公献身。这样,爱国是获得自由的前提、是公民无条件的义务。如果必需,国家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私人利益。
社群主义的公益学说在直观上给人们留下美好印象,但如果要强调公共利益,就要培养人们效忠与献身的美德,它要求有特别的条件和严密的控制,而这会妨碍到宪政所保障的个人自由。自由主义思想家波普尔(Karl Popper)在批判柏拉图的哲学时分析说,“善就是为我们的集团、我们的部落、我们的国家利益服务,这是集体主义的、部落主义的、极权主义的道德理论。在这一理论的支配下,只要是推进国家利益的都是好的、善良的、公正的;只要是威胁国家利益的就是坏的、邪恶的、不公正的。„„ 这种集团式部落的道德,不是个人主义的自私,而是集体主义的自私。它是极权主义的组成部分。”[10] 因为这种道德总是诉诸我们的感情而不是诉诸我们的理性,尽管它有着创造美好世界这一善良的愿望,但它最终很可能在公共利益的旗号下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
三、争论引发的思考 自由主义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国家学说在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当今世界,西方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依据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建立起来的。在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西方的资本主义民主已经成熟,民主与法治的观念被广为接受,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依据自由主义国家学说设计的政治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各种后现代思潮便获得的它们的话语空间。这一点也不奇怪,因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现实的制度进行批判,以使政治制度保持必要的活力。但同时应该看到,自由主义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仍居主流地位,并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这么说,不仅是因为社群主义等理论流派的挑战是在自由主义思想缔造的宪政框架和意识形态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还因为自由主义的新形式,以及自由主义不同流派的争论仍然是政治哲学的主导性话语。
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或许是困扰人类社会和政治学家们的一个永恒难题,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强调都可能导致另一方的缺失。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的争论,在国家问题上体现为“弱国家”与“强国家”的区分,当然,这里的强弱针对的是国家职能。归结到一点,就是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界限问题。前者的重点是国家不应该做什么,而后者则强调国家应该做什么。自由主义的“弱国家”和社群主义的“强国家”两者都可能增进个人利益,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在这方面,自由主义的最大危险是,过分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国家职能和政府能力的弱化所导致的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效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及其所引发的公共秩序的混乱、贫富差距的悬殊、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公共安全的缺乏和国家防卫能力的减弱等。社群主义强调公益政治所潜藏的危险,主要来自它关于善优先于权利的命题。根据这一命题的逻辑,国家和其他政治社群有强迫个人从善的权力和强迫个人不从恶的权力,国家等政治社群为了普遍的善,可以牺牲个人利益。社群主义的这一主张,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成为专制独裁的理论依据。[11] 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个人权利具有基础性价值,它涉及政府的合法性;而不同的个人只有联合起来组成形形色色的社群,才能为个人提供一种认同感和归属感。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一对有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壤所培育出来的同胞兄弟,它们是互补的。自由主义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辩护,社群主义则为与此相适应的公共生活辩护。社群主义是自由主义极端发达的产物,是对自由主义不足的弥补。它的价值也只有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它自己的不足也只有通过自由主义才能得以补偿。离开发达的自由主义,就无法真正理解社群主义,离开自由主义谈论社群主义就会发生时代的错位,这种错位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12]
“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因此,人们一直关心在多大程度上制度促进这些被认为是政体之核心的价值,„„(但问题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13] 不容否认,一个自由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某些价值在得到张扬的同时,另一些价值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正如I·柏林反复阐述的那样:没有损失就没有社会世界;任何社会都会排除一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根据这一事实我们必须做出艰难的选择”。[14]政治学研究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解决方案都是以制造新的问题为前提的,因此,不应该希望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政治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只能在实践中发现矛盾,引起思考,提出新的主张和解决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取得进步。这是我们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争论中得到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