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_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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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体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01—0

3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05年

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一、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理想难以实现。

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

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

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

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

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

· 焦m点,⋯. 评l论,u ·

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

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

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

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

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

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

家认证认可委员会(cn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

15481—2000 idt iso~ec 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

可(gb/t 18346—2001 idt iso~ec 17020),计量认证

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

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

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

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

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

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

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

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

以保障。试想,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仍然面向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

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

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

解.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否

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纪检机构、人民

法院的委托呢?毕竟“面向社会”并没有进行定义,是

仅指面向当事人还是除本机关之外都叫面向社会,显

然没有权威说法。因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侦

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会长期存在,这并没有

违背我国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规定不

够。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

华人民共

· 2 ·

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决

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且主要是“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拒绝

出庭”两种情形。显然“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都是难以确定的情节.对鉴定机

构、鉴定人错误鉴定

如何追究责任恐怕是一个非常现

实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问题

问题五.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设立的鉴定机构怎么办,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人资格怎么办。毕竟在过去

5年中.各地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申

请注册了大量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许多人也取得

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但是如果对照《决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很多人的鉴定资格将要被取消.司法鉴

定机构也将要被撤销。怎么办?有人说过去的将不予

追究.只有2005年1o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的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才能适用《决定》设定的条件。如果是这

样,那么2005年1o月1日以前已经成立的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是否就可以保留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问题六.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过

去我们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是独立的,鉴定人在法庭上质证,既不属于原告一方,也不属

于被告一方。现在,鉴定人参加诉讼庭审质证是基于

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才发生的.其与原告或者被告的关

系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其参加诉讼的法律地位应

当与律师一样。这样.鉴定人应当属于原告方或者被

告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到的专家辅助人的地

位基本类似,鉴定结论是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

既然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鉴定人如

何执行《决定》第9条第3款规定的规避制度?川

问题七.如何面对民事责任更加明确的处境。鉴

定机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

开展.他们之间的鉴定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有问题.或者鉴定没

有按照委托目的来进行等.都可以到鉴定机构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鉴定机构违约或者侵权。

另外,面向社会鉴定机构是一个商业服务机构.案件

当事人到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

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尤其是该法中有关欺诈性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对鉴定机构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司法鉴定机构是否

已经做好充分的诉讼风险准备。

问题八,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投入少.见效

快的项目,如法医活体鉴定,大家都争相去做:而投人

大,见效慢的项目可能鲜有人问津.比如dna鉴定。

毒物分析等,这些项目一方面不仅要求有大型、昂贵的设备投入,还要有长期的消耗性试剂投入、设备维

护.更要有受过专门培训的高级技术人才:另一方面

建立实验室需要经过实验室的国家认证认可.这是一

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般的实验室能够达到的。

鉴定机构由于没有大型的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仪器,必然不具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核心竞争力。这样,社

会鉴定机构如何在竞争中尤其是市场规则不成熟的环境下胜出.是鉴定机构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

问题九。如何应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管

理中面临的行政诉讼。前已述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设置的条件非常严格,增加了鉴定主体设立的门槛

对于达不到《决定》第4条要求的鉴定人和《决定》第5条要求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是否继续颁发给

其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如果继续颁发,肯定违反《决

定》的规定,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

法履行行政审查职能.判令司法行政机关取消鉴定主

体的鉴定资格。

引发这个问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新的鉴定

体制对原告来说比较有利,原告(受害人)可以到不同的鉴定机构去委托鉴定.最后挑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

定书提供给法庭。被告要启动鉴定则需要原告的配

合。因此,被告的杀手锏只能是挑原告鉴定书的毛病,而且一般只能找程序方面的问题.鉴定资质是首当其

冲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被告发现作出鉴定的鉴定机构

并没有符合《决定》所要求的设立条件,他可以向司法

行政机关申请取消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取消.必然

要面临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十.如何评审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 司法

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的鉴定水平与

鉴定人的技术能力、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

关。《决定》第4条也提到技术职称的问题。过去我国的技术职称基本上由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掌握和控制.

将来这种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的技术职称如

果仍然沿用老模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必然要采用以考

代评的技术职称社会评价体系。然而前已经试行的技

术职称社会评价体系运作得并不是很成功。司法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人的技术职称怎么办?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必

将严重阻碍我国司法鉴定学科的发展,正中目前社会

上流传的“《决定》是我国鉴定体制的倒退”的说法。

问题十一.如何向社会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信息。前已述及,被告挑战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鉴

定文书最好的法宝就是从程序上找出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因此被告及

其代理人必然要到批准设立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

关来查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司法行

政机关是否做好对外服务的准备

问题十二.如何合理构建一个行政区域内的司法

鉴定机构。近年来,诉讼涉及的鉴定量呈上升态势,要

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鉴定的需要。必然要设立

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太

多,又会引起不良竞争。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

好其行政管理职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设立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数量多少合适,需要司法行

政机关认真考虑和研究。

问题十三,如何对待外国人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

构。[21司法部在2000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中规定鉴定人的条件没有排斥外国人申请设

立;在《决定》第5条同样也没有排斥外国人申请。对

于外国人申请鉴定人资格也是如此。我国在加入

wto时是承诺放开以律师业(不包括中国法律)为主的法律服务,会计、建筑师等方面的服务也在放开之

列。是否可以理解,司法鉴定必将向成员国放开,外国

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资格,外国公民、法人可以在国内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毕竟司法鉴定业务与律

师业务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如果是这样,将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将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甚至危及

我国司法审判工作。

四、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

问题十四.双方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争执不下

时,委托哪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按照《决定》第9条的要求,人民法院今后在审判工作中,对《决定》第2条

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

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

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目前已

经存在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鲜有颇具规模和实力的权威的鉴定机构.全国仅有少数几个鉴定机构符合要

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规定》要求,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

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委托:往往双方当事人难以协商

· 3 ·

一致,那么法官该委托哪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呢?

问题十五,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时该如何取

舍。双方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争执不下所涉及的另一

个问题,就是诉讼中双方提交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

一个案件可能拥有几个各不相同的鉴定结论.那么法

官应当采信哪一个鉴定呢?当然,按照诉讼法、《决定》

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法官可以通知

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实践证明,专门性问题通

过质证并不都能让法官搞明白,这与我国诉讼制度、诉讼环境以及法官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这时法官该

采信哪一份鉴定呢?

问题十六,如何解决鉴定之外可能涉及的科学知

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涉及专业知识的诉

讼将会越来越多。然而能够提交进行鉴定的情况毕竟

有限,有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是一些基本的专业知

识,但是法官并不知晓,双方当事人甚至各自的专家

辅助人又是各执一词,怎么办?过去法官是采用咨询

内设鉴定机构的办法来解决,现在随着《决定》的实

施,内设鉴定机构将可能取消,法官又去咨询谁、信赖

谁呢?

问题十七,采信错误鉴定结论导致错误裁判的责

任由谁承担。由于原被告双方诉讼的动机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提交给法庭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出现差别大

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通过质证有的问题仍然不清

楚,那么法官该采信哪一份鉴定。另外,需要再委托鉴

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将由

法官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实法官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并不一定知晓,只能从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名册中选,结果鉴定出现了错误。这样,由于法官采

信错误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导致裁判错误,是否属于

错案,是否应当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对于因此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以上所列举的问题可能并不全面.难免挂一漏

万。随着《决定》的颁布、实施,司法鉴定领域出现和可

能涉及的问题还会更多,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方必须

要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让司法

鉴定真正服务于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鑫,常林.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研究[aj.见: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8卷)[c].第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95~309

[2] 刘鑫,常林.加入wto对我国司法鉴定的挑战[j].法律与医学杂

志.2o02.9(1):5-7

(收稿:20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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