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_工商行政执法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11: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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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商行政执法系统”。

如何在大量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一直以来都是工商部门关注的难点,也是老百姓衡量我们工作好坏得失的一杆标尺。合情、合理、合法不仅是传统中国法制思想的延续,更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就像是照亮我们前进之路的两盏明灯,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履行好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成为百姓心中“情、理、法”并重的“诚信工商”。

是否合乎“情、理、法”是老百姓衡量司法和行政执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标准。这一标准,充分体现我国传统法制思想,在今天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命题的时候对其加以研究有更现实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定义和意义

“法”,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而且行政机关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理”,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适当、必要,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至于“情”,并不是一项指导原则,而是评判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本文述及的“情”,可以被吸收到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中。即学理上的合理性原则只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设,可谓狭义的合理性原则,而本文所述合理性增加了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标准,可谓广义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保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否符合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从而作出合法合理也合情的行政行为。

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之现状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来,目前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处理案件线索时,是否立案的标准不明确,往往将对案件难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的估计作为是否立案的标准,即好办的案子立案,能办大的案子立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的,往往采取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种。而忽视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与采取的强制措施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否相当。

3.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找寻处罚依据时,如果可以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往往选取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较重处罚的罚则,而不考虑是否有对该行为从重处罚的必要。

4.在对当事人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要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对案件调查所得到的反映违法事实的各种信息考虑较少,或根本无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等情节,而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决定,以致造成大案小办或者小案大办。

我认为,导致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系统,对于如何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则过于原则、抽象。

2.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外部监督较少。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最重要的一项外部监督,但是我国司法对合理性的审查只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外和补充。因此,很难保证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的结果符合立法的精神、目的。3.自由裁量权行使缺少内部审查的民主流程。对于涉及自由裁量,一般由行政首长决定最终的裁量结果,缺少民主监督,难以确保每一次处罚的合理性。

4.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这种素质,不仅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可以熟练应用法律法规并理解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更要求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三、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统一需要把握的原则

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何统一的判断标准,那么在实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就必须要辅以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必须仍然在合法性范畴之内,符合法的目的、精神、本意。

1.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源自于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保持一致性、一贯性,也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实际上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时要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差别,但要承认一些合理的差别。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即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其基本内涵包括:(1)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即学理上所谓的“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2)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少的(即学理上所谓的“必要性”或“最温和性原则”);(3)采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即学理上所谓的“合比例性”或“狭义的比例原则”)。

3.其他原则。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审查一般根据立法的目的、精神、本意,并结合社会生活常理和一般社会道德标准考察,充分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笔者认为还可以包括以下一些原则:(1)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性。是出于故意(明知违法)还是出于过失(应知违法),是行政处罚在必要性和适当性上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2)违法行为人的某些特定情况。除法定应予区别对待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主体外,对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出于无知或维持基本生存需要实施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时也应予以一定的照顾。(3)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包括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4)违法行为发生当时当地的形势及政策。例如在对某一行业进行专项整治期间当事人继续“顶风违法”,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显然应比平时严厉些。

四、贯彻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的具体措施

1.从立法层面上细化合理性的具体操作规定。工商部门通过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确立自由裁量行为的行为准则,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的适用确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掌握具体处罚的统一标准。

2.从内部办案程序上探索有效保证合理性执行的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引入司法审判中的民主集中制,形成二级民主审查制。

首先,对于标的较大的案件,由办案部门组成类似司法审判合议庭的“案件讨论小组”,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对自由裁量的结果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拟订初步的处罚结果。案件承办人员必须查明案件当事人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危害性等各种因素,并充分考虑处罚结果适当、必要、符合过罚相当比例,由此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形式上可以初步达到合理性的要求。

其次,在初步的处罚决定上报之后,上级审查部门应当组成第二级的“案件讨论制”,可由行政首长直接参与。该二级审查在对初步的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于自由裁量的审查仍然应采取民主集中制。二级的“案件讨论”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合理性的各种原则或者政策指导而改变初定的处罚幅度,但必须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并作书面记录。

3.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专业化队伍。针对目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笔者认为可参照“注册官”体系,建立相应的“执法官”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对将来的“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官”必须通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来运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是通过简单的法律知识考试就能衡量出是否具有“执法官”资格的,而必须掌握更为全面的社会信息和综合知识,具有相当的执法或者法律专业从业经验,并需通过一定数量的案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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