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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成果函审鉴定程序
()2006年4月
1.主持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科技成果鉴定必备材料、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和《函审专家注意事项》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鉴定大纲“鉴定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并在《函审专家注意事项》上签字后,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科技成果鉴定必备材料、《鉴定证书》初稿和《函审专家注意事项》寄回。
2.主持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签字后寄回。
3.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4.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函审表》和《函审专家注意事项》由省科技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