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某贺兴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某贺兴因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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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贺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原审法院查明,某文增、某贺兴素有生意往来,截止到2006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某贺兴共欠某文增货款34870元,此款某贺兴于2007年至2010年分四次共偿还某文增8000元,余款26870元某贺兴至今未还,有某文增提交的某贺兴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证实。
某贺兴称该欠条上的数字34870元是其所写,但该欠条上的“梁”字及“欠款”二字以及其它内容不是其所书写,并对此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经某贺兴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已作出(京)法源司鉴(2012)文鉴字第33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欠条上的“欠款”、“梁”字与样本上的“欠款”、“梁”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某文增对该鉴定结果予以认可,某贺兴称该鉴定结果是错误的,并于2012年12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某文增要求某贺兴支付欠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某贺兴为某文增出具的欠条经鉴定确为某贺兴本人书写,故某文增要求某贺兴偿还欠款268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某贺兴对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果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支持。庭审中某文增要求某贺兴支付欠款利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某贺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文增货款268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某贺兴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贺兴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原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未经法庭质证,严重违反证据规则。
(二)、一审庭审笔录显示,法庭指定的鉴定机构为“天津物证司法鉴定所”,而鉴定结论却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与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不符。
(三)、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不属于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录所指定的鉴定机构范围,原审指定鉴定机构的行为违法。
(四)、根据有关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准许进行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不接受我重新鉴定的申请,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五)、原审法院审理该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