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新理念——和谐普法(50403队五五普法征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教师五五普法征文”。
“五五”普法新理念——和谐普法
2005年,“四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的最后一年。在总结经验和展望未来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过去长达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确在法律常识的普及上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是这种补课性质“灌输式”的教育存在明显的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律理念的缺失。法律理念有历史继承性的特点,而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存在明显断层,如何培育应有的法律理念,这或许正是历史留给今天的艰难命题,也正是“五五”普法的必然课题。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和谐是“五五”普法的一个基本理念。
一、五五普法应当以和谐作为基本理念
1.和谐:时代的特征
我国的改革已经走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预示着我国社会将由此而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机遇与变革同在。当前社会存在的贫富悬殊、司法不公等现象成为社会运行中的失衡因素。在这个背景下,2004年秋天,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将构建和谐社会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了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由此,“和谐”成为这个时代的基本特征,成为我们检验各项工作的衡量标准。
2.五五普法应当在和谐理念下展开
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主席说:“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定义明确了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法治。因此,作为法治重要环节的普法工作,必须将和谐当成一个基本理念来实践。惟有如此,才能联系和调动所有能运用的手段,共同
着手和谐社会的构建。另一方面,就普法工作自身而言,将和谐作为基本理念,也有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走过法律理念的漫长培育期。
二、和谐理念对于普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有学者将和谐的概念界定为:和谐是指在由人参与的事物中无势均力敌的对抗性矛盾的良好的对立统一状态,是事物稳定性和协调性的成熟表现,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正确作用的结果。简言之,就是事物运行的各要素没有内耗,达到最佳性能组合。联系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和谐理念运用于普法实践,大致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的指示性标准。
1.和谐,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策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普法工作如果不区分对象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理念的有无,不区分法律宣传教育的地域差别,不区分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的联系程度,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那么无异于对牛弹琴,何来施教者与受众的“和谐”相通?厦门“四五”普法的一个成功经验就在于能够紧贴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紧贴本市经济建设、紧贴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工作需要、紧贴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明确,实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从而在普法领域谱出了“和谐”之音。
在“五五”普法中,我们应当区分不同层次人员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多层次、分阶段的法律宣传教育。例如,对于青少年,最主要的是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把这种意识内化为他们的行为;对于外来务工,最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急需的法律帮助和宣传维权的合法方式;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更多地应当讲解依法行政的要求。
2.和谐,要求注重实效,检验不足,创新进步。
和谐与实效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关键词。一方面,实效是和谐的应有之义,普法工作没有实效或者实效甚微,普法的和谐就是水月镜花,实效是直接推动和谐工作局面和社会局面形成和巩固的要素。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现在还有10.75%的人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24.5%的人不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说明普法的实效还差强人意。在“五五”普法中,怎样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是我们必须解答的命题。
另一方面,在工作中贯彻和谐理念又正是达到实效的有效途径。当普法工作者与群众形成和谐的理解与沟通时,实效就会自然凸显。具体而言,贯彻和谐理念要把握三个要点:群众参与法治实践、宣传形式的创新、紧跟形势与时俱进。
普法实践证明,说教、灌输法律知识是事倍功半的做法。如果论及法律理念的培养,恐怕这种方式效果更要大打折扣。一个基本常识是,人们对于自己亲身经历、体验过的事物才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所以,尽可能提供机会,让人们参与法治活动实践,比如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增强普法实效的有效方式。或者,我们可以说,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形式创新是普法工作领域的老话题。所谓创新,真正的含义应当是对于普法宣传的形式做具体分析:首先,对于长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保留,并根据形势变化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调整操作环节;其次,对于需要长期实行才能显现成效的方式,不妨保留,但要注意调整其中的具体操作细节;第三,对于已经被证实收效甚微的方式予以废除;第四,根据受众的需要、心理特点和接受程度,不断总结经验,开发普法宣传的新形式。创新的依据是:宣传形式是否达到施教者与受众和谐沟通的效果。
“五五”普法处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社会飞速进步,各种思潮和观念的碰撞与冲击,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时代需要改进工作、与时俱进,因为,和谐从来都是动态的,我们只能在不断的改进与创造中达到和谐的境地。
3.和谐,要求改变工作渠道,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并进的模式。
回顾20年的普法工作,主要的失误在于:第一,工作渠道不通畅;第二,各方配合不力。过去的普法渠道,通俗地说,就是只有“送法下乡”,难见“秋菊打官司”。试想,哪一部重要的法律出台,我们没有大张旗鼓地进行普及、宣传呢?结果却并不理想。“送法下乡”虽然有效,但是不足,因为,作为施教者的普法工作者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的,而作为受众的群众基本处于被动地位,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调动,我们所提倡的和谐当然无法显现。“五五”普法要形成和谐、达到实效,必须改变群众在普法中的角色定位,也就是变单纯的受众为兼具主体身份的参与者。笔者在拆迁法律咨询工作中看到社区群众手持相关法规前来探讨时,深刻体会到:当群众的角色定位发生这种变化时,普法的渠道即刻通畅无阻。站在群众的角度上来考察,他们到底需要什么法律,需要用什么方式获取法律,多听取他们的声音,我们在工作中的很多难题将迎刃而解。
尽管我们已经意识到,普法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部门的认识仍然不高,他们认为这不过是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甚至在需要他们协调和配合时“闭门谢客”。这种思潮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全民普法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可喜的是,随着普法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这个问题正得以逐步解决。
三、和谐理念的培育
任何一种法律理念的培育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群众只有在不断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积累与反思,才能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将法律理念转化为自己的惯性思维和行为模式,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和谐理念的培育也不例外,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用和谐理念及其所要求的工作方式开展普法工作,潜移默化地影响群众思维。这个过程中有三个关键环节:其一,通过鼓励与激励等引导方式,培养群众积极的参与意识;第二,知法、守法不只是群众的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率先垂范;第三,普法工作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领域的案例,在工作中以贴近群众的方式,以案说法,达到讲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尽管和谐理念的培育是一个漫长过程,但是法律理念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一经形成,它将产生巨大的社会作用。正如育种的过程是漫长的,但种子萌芽后,力量是惊人的。
四、结语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一五”是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一五”时期尤为关键。“五五”普法作为“十一五”全面进程的一部分,任重道远。我们必须紧紧把握“和谐”这个时代主旋律,以和谐推进普法,让普法走向和谐,这是一个普法的和谐时代,也是以普法推进和谐社会的时代,值得每个法律人期待和投入。
50403队
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