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_房产税土地使用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4:07: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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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产税土地使用权”。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79号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

《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来函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001年6月1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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